案例一
王芳下班路上,为了赶时间去幼儿园接孩子,过马路时闯红灯被小轿车撞伤。经交警认定,王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请问,如果王芳申请工伤认定,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A 不可以,因为王芳闯红灯,不遵守交通规则。
B 可以,因为她是在下班路上,应该算是工伤。
关联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经交警认定,王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王芳是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
案例二
李梅乘地铁上班,地铁突然发生故障,急刹急停,正在看手机没有拉住扶手的李梅瞬间摔倒在地上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请问,李梅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A 不能,因为她自己在看手机没拉住扶手她有过错。
B 能,李梅受伤主要原因是地铁突发故障,急刹急停,虽然她没拉手环,但她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前半句是说如果是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可认定为是工伤,但是后半句并没有明确说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自己不承担责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本案中,我们不需要考察李梅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李梅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问答小环节
问:案例一中说王芳下班去接孩子,那这个“上下班路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问:如果交通事故肇事者全额赔偿了,受害者还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前述法条规定职工是可以得到双份赔偿的。但是这个“双份赔偿”中,医疗费是不能够获得双份赔偿的,因为医疗费是你的实际损失,只能赔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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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律宝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藏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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