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来说,具体数量要求是: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本案中,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属于辨认物品,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选项中说“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即1+4,数量合法,A正确。
BC项,辨认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没有见证人在场”,属于瑕疵证据,不属于导致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情形,若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仍可作为定案根据,BC错误。
D项,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陪衬物存在数量要求。除非,辨认人是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D项说,“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选项没有说明王某辨认的对象是否为场所或者尸体,因此说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过于片面,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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