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大致分为两类,公法和私法,按字面理解,私法即是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最常见的便是买卖、损坏他人东西要赔偿;而公法则是调整国家公权力机关同其他公权力组织的关系以及它们和成员之间的关系,公法上的关系在生活中也随处可见,近日多地大雪,相关部门封闭高速公路等产生的关系就是一例。私法和公法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简单的说,私法的主体之间一般是平等的关系或者说可以“讨价还价”关系,而公法上的关系则多是隶属或是服从的关系,但仅凭这样的标准还不足以使我们准确地判断与区分,就像公法中平级的两个机关也存在平等协商的空间,而私法中如在家庭、私企中也存在不平等的服从关系,这是容易理解的,孩子或是乙方显然不完全具有与家长或是甲方平等对话的权利。因此要想准确地区分一个关系是公法上的关系还是私法上的关系,我们还需要别的标准。
在进行下一步之前,我们不妨先阐释一下作此区分的意义何在,首先,这种区分源自罗马法,基于对罗马法研究而发展的德国法继受了这种传统,而我国现代法学体系的构建又直接或间接的德国法的影响,简单的说,就是一种惯例,但仅仅这样不足以使其在学术的批判中生存下来,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在建构法制体系的时候,一并接受了与公私区分相适应的不同类型案件分开审理的做法,这就使得这种区分进一步获得了存在的价值,一个案件被界定为是公法上的还是私法上的,直接决定了你的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审理,直接决定了法官会用哪些类型的法律作为依据来审判,而不同法律的理念是不同的,因此,判决结果完全可能是不同的,对当事人的影响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准确界定公私法关系是重要的。
之前已论述了平等-隶属说所存在的缺陷,那么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区分如何呢,在一些情形中,这确实是有用的,像交警处罚某个违法停车的行为明显是为了道路畅通、交通秩序这样的公共利益,而像私人之间的赠与、买卖明显是“私事”而与政府没有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霸王条款”又很难做出截然的区分,而且许多行为都同时触及公益和私益。公益实际上就是许多个人的私益,而个人私益的实现往往也与公益的实现息息相关。
看来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的区分亦不足够,我们还需要找其他的一些区别特征,以参与者只有普通人(自然人)还是包括政府(公权主体)来区分似乎是可以的,但实际上,政府并不总是以管理者的角色出现,比如在政府向商店购置物资时,其就只是以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而出现的,属于是私法上的关系。因此,对于上述标准,可以进一步修正为“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的。
通过上述的界定过程,我们大概也可以感受到,法律概念在应用于现实时,其内涵的确定总会受到新的事实的挑战,可以说,任何理论的认识都是不完善的,并随着新事实的出现而不断向前发展的。我们可能感受到的另一点是,学理上提供的分类,往往只代表着理想化的或是说典型化的两级,而两级的中间往往存在着“灰色地带”。可以看到,无论理论和现实之间,还是理论所提出的概念之间,都存在某种“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可能是令人讨厌的,但也正是在这个模糊的充满争论、批判的空间中而不是在确定性的死寂王国里,法学得以生机勃勃的发展,人的创造、智慧得以展现。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