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都昌广场楼盘无预售证私下集资建房
我于2015年与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昆明新都昌广场住房,共计支付40余万款项,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底拿到预售证后再进行支付剩余建房款项。至2015年底,房地产开发商并未按约定拿到预售证,故我方申请退还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未退还购房款项。时至今日,开发商欠购房本金及利息已合计有50多万元。调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 非法集资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私下以合作建房的方式,非法吸取购房人资金,进行集资建房,已经属于非法集资。
2、 涉嫌经济诈骗
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并未取得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私下与购房人签订协议,吸纳资金存款,涉嫌经济欺诈违法行为。
3、 故意设局
房地产公司运用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公司品牌知名度、影响力进行新都昌广场楼盘的宣传、推广,让顾客误认为销售楼盘为新都昌房地产公司的楼盘,实际签订合作协议时,又偷梁换柱使用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公司进行签约。
4、 骗取转让费
房地产公司制造销售陷阱,通过转让名额费享优惠价购房,利用了客人以优惠价购房的心理诱导购房者支付转让费且不提供收据;
5、 继续蒙骗新购房者
目前,房地产公司在无法建房的情况下,还在继续销售楼盘,以特价优惠活动房等超低价格销售,其行为、动机严重违法。
6、 拖延时间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房地产开发商以钉子户占地、预售证未下来延后开工、资金周转有问题延迟退还购房资金、公司将在澳洲上市、与购房者协商撤诉延迟还款等各种手段拖延时间,购房者签订的协议很快将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7、 诱导消费者撤诉
被骗消费者提起诉讼后,房地产公司会以延迟还款期进行调解诱导购房者撤诉,而被告者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公司(公司无任何资产),最后购房者无法获取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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