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咨询者问:“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而未登记结婚,分手后能否要回订婚时给予女方的彩礼?”
也有咨询者问:“双方登记结婚后没多久因感情不和要离婚,结婚前赠送给女方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按照习俗订立婚约,但婚约的订立并非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下法定的婚姻缔结程序,故双方依习俗订立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产生彩礼返还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伴随着婚约的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会向对方赠送一定的财物,俗称彩礼。 而有些当事人婚约解除后并没有正式的登记结婚,多数情况下会产生要求返还财产的纠纷。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了的当事人离婚时要求返还结婚前赠送给女方的彩礼的案件也是存在的。
(一)首先厘清哪些财物可以定性为彩礼。
赠送彩礼其实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正式结婚,赠予行为合法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予人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婚约解除,双方不能正式登记结婚。那么该赠予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简而言之,这种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倘若没有结婚,那么这种行为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那么当婚约解除后婚前所有的赠予都应该要返还吗?
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是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贵重物品,它明确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归受赠人所有。
(二)婚前赠送的彩礼返还的具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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