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对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这三者一般会都有约定,哪个是可以约定的,哪个是不能约定的,如果都有约定,是否可以同时得到支持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解决。
【利息】
是借款活动所产生出来的孳息、收益,产生于借款期间。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196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逾期利息】
1、产生于借款到期之后,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情形,所以它是一种罚则,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违约金的形式。
2、逾期利息是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特别规定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207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违约金】
在性质上属于对于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
违约金是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
参考法条:《合同法》总则114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同时提出该两项诉讼请求,因为两者的性质相同,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就不能同时予以支持,只能择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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