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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真题答案

2018年真题答案

作者: fb5fa4075c8e | 来源:发表于2021-10-16 17:09 被阅读0次

第一题
尊敬的客户:我方咨询意见如下:

一、证据的核实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12月4日,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2007年10月9日,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3日,均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光灯,可见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灯座21 、支撑柱22(相对于支撑杆12)、光源23和变光套24(滤光部14)和滤光层241、242、243(相对于滤光区14a、14b、14c、14d),变光套24由从上到下地由滤光层241、242、243排列而成(相对于滤光部14由多个滤光区14a,14b, 1 4c, 14d组成),并且可以通过上下移动变光套24 相对于支撑柱2 2 的位置(滤光区14a,14b, 14c, 14d与所述光源13的相对位置是可以改变的 ),可见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如何提高一种变光灯,并去了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变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滤光部14课旋转地连接在支撑杆上”这一技术特征,同时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滤光部14由多个滤光区14a、14b、14c、14d组成”这一技术特征,可见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该条无效理由不成立。

四、权利要求6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评价新颖性应考虑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因此该无效理由中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材料特征,不应当纳入新颖性的评价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同时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该条无效理由不成立。

五、权利要求3-4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不具有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因此该条无效理由不成立。

六、权利要求5、6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对象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铝这一材料,但铝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材料,故而不属于对材料的改进(由于铝并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以及由于答题须知第二条的限定,进而认为铝不是一种已知材料,个人认为也是可以的,但是在做这样陈述的时候还需要强调一下答题须知第二条);而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塑料这一材料,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一材料,故而也不属于对材料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5、6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题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721234567.x、名称为“多用途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该专利)部分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200620123456.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09日;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200820789117.7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3日。涉案专利的申请为2017年12月4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次提起的无效理由如下: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光灯,可见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灯座21 、支撑柱22(相对于支撑杆12)、光源23和变光套24(滤光部14)和滤光层241、242、243(相对于滤光区14a、14b、14c、14d),变光套24由从上到下地由滤光层241、242、243排列而成(相对于滤光部14由多个滤光区14a,14b, 1 4c, 14d组成),并且可以通过上下移动变光套24 相对于支撑柱2 2 的位置(滤光区14a,14b, 14c, 14d与所述光源13的相对位置是可以改变的 ),可见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如何提高一种变光灯,并去了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变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对比文件1是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所述滤光部(14)可旋转地连接在所述支撑杆(12)上,通过旋转所述滤光部(14)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用不同方式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对比文件2的灯罩34相当于滤光部,其也是可旋转地连接在支撑杆上且通过旋转滤光部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通过旋转方式来调整光照模式,即它们的作用也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时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对比文件1是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所述滤光部(14)可旋转地连接在所述支撑杆(12)上,通过旋转所述滤光部(14)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和“灯座(11)的材料为塑料”。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用不同方式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和减轻产品质量。对比文件2的灯罩34相当于滤光部,其也是可旋转地连接在支撑杆上且通过旋转滤光部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通过旋转方式来调整光照模式,即它们的作用也相同。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灯座由塑料制成,同样可以解决减轻产品质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在滤光部14为多棱柱的情况下,反射罩15的边缘如果延伸到滤光部14,将使得滤光部14无法旋转。而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包括了“反射罩(15)的边缘延伸到所述滤光部(14)”,但其引用权利要求4时,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滤光部(14)是多棱柱状”。也就是,当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时的方案明显是说明书中记载无法旋转的方案,其不能通过旋转滤光部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因此,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721234567.x、名称为“多用途灯”的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或,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721234567.x、名称为“多用途灯”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5-6的技术方案无效)。第三题由于为针对权利要求3和4提出无效理由,故涉案专利只能部分无效。B公司可以通过如下修改来克服所提出的无效理由:1.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滤光区(14a,14b, 14c, 14d)的分界线与所述滤光部门的的旋转轴平行”这一技术特征补入权2中,从而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调整为新的独权。2.并将原权利要求5改为引用原权利要求3。3.余下权利要求的序号作适应性调整。同时经过比对A公司产品后,依据全面覆盖原则,A公司产品依然落入B公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故而存在侵权风险。第四题1. 一种灯,包括:灯座、支撑杆、光源、反射罩、滤光部、遮光片和光源承载座;所述光源安装在所述光源承载座上;所述反射罩部分包围所述光源;所述滤光部套设在所述光源之外,并可旋转地连接在所述支撑杆顶端上;所述滤光部具有多个滤光区;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滤光区的分界线位于一个虚拟圆柱体的圆柱面;其中所述一个滤光区形成在所述虚拟圆柱体的扇形圆柱面上;其他所述滤光区形成在所述虛拟圆柱体的内接多棱柱的其他侧平面上;所述滤光部的旋转轴、所述光源的轴线均与所述虚拟圆柱体的中心轴重合。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光部旋转套接在所述光源承载座外部。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遮光片盖在所述滤光部远离光源承载座的顶端,并随所述滤光部一起共同旋转。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光部具有三个所述滤光区(44a、44b、44c),其分界线位于一个虚拟圆柱体的圆柱面上,并与所述滤光部的旋转轴平行。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光区(44a)形成在该虚拟圆柱体的120 度圆心角的扇形圆柱面上;滤光区(44b)是透明的。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灯,其特征在于:滤光区(44b、44c)设置在该虚拟圆柱体的内接等边三棱柱上,且滤光部44的旋转轴、光源43的轴线均与该虚拟圆柱体的中心轴重合,使得滤光区44a与光源也的间距大于其他滤光区44b、44c 与光源43的间距。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光区(44b、44c)的平面设置。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灯,其特征在于:在滤光区(44a)与其他两个滤光区(44b、44c)交界区域各设置一列间隔的荧光凸点,而在其他两个滤光区(44b、44c)的交界区域设置条形荧光凸起,同时在滤光部的靠近光源承载座和靠近遮光片的边界区域,以及遮光片的靠近各滤光区的区域上,分别设置表示滤光区编号的数字型荧光凸起。1. 一种灯,包括灯座、支撑杄、光源、反射罩、滤光部、遮光片和光源承载座;所述光源安装在所述光源承载座上;所述反射罩部分包围所述光源;所述滤光部套设在所述光源之外,并可旋转地连接在所述支撑杆顶端上;所述滤光部具有多个滤光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多个滤光区之间的交界区域、在所述滤光部靠近所述光源承载座和靠近所述遮光片的边界区域,以及在所述遮光片的靠近所述多个滤光区的区域上设置荧光定位部。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l 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所述多个滤光区的分界线位于一个虚拟圆柱体的圆柱面;其中所述一个滤光区形成在所述虚拟圆柱体的扇形圆柱面上;其他所述滤光区形成在所述虛拟圆柱体的内接多棱柱的其他侧平面上;所述滤光部的旋转轴、所述光源的轴线均与所述虚拟圆柱体的中心轴重合。”,

而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在所述多个滤光区之间的交界区域、在所述滤光部靠近所述光源承载座和靠近所述遮光片的边界区域,以及在所述遮光片的靠近所述多个滤光区的区域上设置荧光定位部”。

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

第五题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滤光区与光源的间距相同导致滤光部升温的问题。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抑制滤光部升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滤光部具有多个滤光区,所述多个滤光区的分界线位于一个虚拟圆柱体的圆柱面,其中所述一个滤光区形成在所述虛拟圆柱体的扇形圆柱面上,其他所述滤光区形成在所述虚拟圆柱体的内接多棱柱的其他侧平面上,所述滤光部的旋转轴、所述光源的轴线均与所述虚拟圆柱体的中心轴重合。
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黑暗环境下难以相互区分不同滤光区或者说小夜灯模式的问题。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在黑暗环境下定位滤光区或者说小夜灯模式。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滤光部具有多个滤光区,在所述多个滤光区之间的交界区域、在所述滤光部靠近所述光源承载座和靠近所述遮光片的边界区域,以及在所述遮光片的靠近所述多个滤光区的区域上设置荧光定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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