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9日,河北唐山小伙朱振彪在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过程中,张永焕卧轨自杀身亡;11月24日,接到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朱振彪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张家人将朱振彪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
张永焕骑摩托车撞人后逃逸,朱振彪路见不平、骑车追赶,没想到却成了被告……前有扶不扶,今有追不追。此报道一出,舆论出现一边倒现象,纷纷留言力挺朱振彪: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就是抑善扬恶吗?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从法律层面讲,朱振彪的行为归属于“私力救济”范畴。“私力救济”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出现之前,这种救济方式被广泛运用。在国家出现之后,出现了与此相对应的“公力救济”,为了弥补其滞后性等不足,“私力救济”仍然被适度允许。就连法治文明程度较高的美国,也规定公民可以对私闯民宅者开枪阻止。
但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我国法律对此做了必要限制。刑法赋予的“私力救济”方式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民法总则》增加了“自愿救助”概念。而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既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指出的是,正当防卫不仅包括针对本人的侵害,也包括针对他人的侵害——又属自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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