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车事故中所有车辆都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道交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保险公司并非以被保险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付,而采用的是有责任限额赔付和无责任限额赔付的理赔方式。此时应分“多辆机动车均有责任”或者“部分车辆有责、部分车辆无责”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2017年12月1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增加1条,作为第43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半挂车是指挂车的前半部分搭接在牵引车的鞍座上,由牵引车后桥承受挂车部分重量的挂车;全挂车是指自行承受本身全部重量且由牵引车拖带的挂车。
三、多个被侵权人损失情形下的交强险责任承担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各被侵权人损失之和未超出机动车交强险限额的,由保险公司按各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各被侵权人损失之和超出机动车交强险限额的,则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