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根据阿虎工作地方、曾经伤人记录、衣着打扮和深夜十一点随身携带十六把刀这些情况,指控阿虎犯罪。
我们来看文申侠(王浩信)是如何一步步否定掉指控的:第一步是案件的客观方面,对检察官出具的D24物证予以认可,即承认阿虎的客观行为:深夜十一点在大街上随身携带十六把刀。文申侠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原因是:这些物证是警察经过规范的法律程序制作《搜查笔录》、填写《扣押清单》取得的客观证据,无法否认。
构成犯罪必须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即客观上要有犯罪行为,主观上要有犯罪故意。既然阿虎持械的客观事实无法否认,第二步就是要证明阿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即证明阿虎深夜十一点买十六把刀不是去砍人,而是有其他原因,而且该原因必须具有合理性。
首先,让阿虎不承认有犯罪故意,对犯罪事实予以明确否认,让案件变成“零口供”。审判时,阿虎在法庭上说“因为我是一名厨师,买刀也很正常”。
其次,证明阿虎当晚之所以深夜十一点买十六把刀的原因:阿虎的职业是厨师,刀是他的工作必需品,他非常爱刀。正因为刀对他来说如此重要,所以他会花几个月时间,收集几千张印花,收齐印花马上赶在超市晚上十一点关门之前去换领。
基于以上两点,阿虎深夜十一点随身携带十六把刀的行为就有了除砍人之外的其他合理解释:是刚从超市换领回来的刀,只能带在身上。
现在对阿虎深夜十一点随身携带十六把刀的行为有两种解释,一是带到砍人;二是因为对刀的喜爱刚刚换领。警察无确凿证据证明阿虎带刀是去砍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只能认定阿虎是换领的十六把刀,而不是为了去砍人而带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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