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分类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不得法律关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法人代表不≠法人代表
法人-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实务、对外达标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的目的相适应。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们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的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有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有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表示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是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力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2.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者“任意代理”)【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承包方代理的禁止)
3.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有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转包
3.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下列人员可以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e、做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a、b、e三种情况
5、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转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默示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需要委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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