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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避险呗 2018-05-08
作者 Cici大妹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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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
史上最全保险基础知识(上篇)
一、保险概念
二、保险主体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合同中的各种“期限”名词解释
一、保险的赔偿原则
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是它的立身之本,而这个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财产保险的补偿
财产保险的补偿三要素:
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特定灾难事故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以及保险金额内
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给付
保险数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
保险四大赔偿原则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给你们小总结一下就是:
损失补偿原则一共包含两层含义:
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有损有赔,无损无赔
「无损失,要钱没有╮(╯▽╰)╭」
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收益,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避免保险演变成为赌博行为或者诱发道德风险。
「赌博和道德危机大家都比我懂(#^.^#)」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给你们小总结一下就是:
保险人(保险公司)怎样赔
「近因原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
「‘近因’属于被保风险」
保险人(保险公司)怎样不赔
「‘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
分摊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分摊”用于普通财产保险时,系指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为不足额投保,损失赔偿应该根据保险金额和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计算。
“分摊” 用于海上保险时,系指保户对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如果保险人承保此项责任,就由保险人负责摊付。
“分摊” 用于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所共保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系指有关共保的保险人均须根据标的实际损失和各自应负的责任,按比例分摊赔偿损失。
“分摊” 用于重复保险,系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承保同一标的的有关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应负的责任,按比例分摊负责赔偿的一种规定 (如一个保险人已付出的赔偿超过其按比例应负的责任,则其超过的部分可向另一保险人摊回。
重复保险:是指同一被保险人以同一标的物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保险,而且保险总金额超过该标的的价值的行为
「A为一价值1万元的苹果分别向BC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共计1.5万保额的被偷吃险种」
给你们小总结一下就是:
保险人如何对损失后的赔款进行分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责任限额制,也称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额为分摊的基础。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实际损失」
顺序分摊制,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其损失额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险额时,再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如果在有其他保险公司承包,那么依据时间顺序按照此方法顺推下去。
「你先赔,我垫后」
代位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给你们小总结一下就是:
A车撞B车
A车不赔偿
B车先报B保险
B保险找A车赔偿
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张小姐:“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你们这些大骗子!!我3年前做得手术与这无关,这么久了谁记得”
Cic'i:“您的拒赔原因是未诚信告知疾病史,这是非常严重的。”
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
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信也是评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因素。
「两年不可抗辩并不是绝对得,我们并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
「如果你不诚实,我有宣布合同无效以及拒赔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
作为投保人
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抬头,互联网保险的普及,普罗大众对于保险中“最大诚则”也多多少少有所耳闻了,更多的人们已经成为了保险的消费者,这其中好的部分在于大家都能够更加理性的认识保险这一事物,对于保险产品的选择也开始谨慎的多,但是有好自然也有坏,随着”两年不可抗辩“的言论开始出现,不如实告知的人也成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时,制度的天平也开始倾斜,一些罪恶也就顺应而生
---“两年后自杀”
---“我偷偷不说,两年之后真出了啥事,保险公司也跑不脱”
---“反正法庭更加偏向消费者利益,我一哭二闹三上吊,总得给我赔”
我们还很年轻
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
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真的
别这样
老老实实的
我们就算什么大道理都懂了
但是这一生还是不由我们说了算
诚信守法
不为未来埋雷
......
从小到大,我们接受的教育无非就是“明事理、讲诚信、懂分寸”,简单的说这是我们穷尽这一生都想要成为得人,我们作为买方,对于陌生的市场我们是非常迷的,信息的不对称是主要因素,我们只是想要给不确定的风险一个确定的未来,给自己给家人一个安心的交待,那就做好我们自己该做的部分,坚决“诚信”,好不
作为销售人员
这个角色得重要性,不言而喻。做一行专一行,人们对一个行业得评价如何,很大一部分程度都来源于人们对于这一角色得评价如何。很多的告知问题,其实都离不开销售误导,很多的拒赔,是销售人员都不知晓的拒赔
--“你这个病不用说,两年后保险公司会赔的”
--“我们这个是银行理财产品,三年返本,十年翻倍,大娘您用来养老最好嘞”
利益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让人变得更好,也可以让人变坏,作为一个保险营销人员,无论代理人或经纪人都要秉持着从客户的利益出发,以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为客户作出可以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这是我们的销售基点。随着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对于销售人员的素质管理也会越来越严格,这个时代,不走在前沿,那就是落后,不停地学习,变得更加专业,第一可以让这个行业变得更好,第二可以让保险营销员的社会地位更高,最后让自己成为更好得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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