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视台播放的法制教育系列片《警钟》里面有一个关于肖像权的戏,戏中人物王小丽的照片,被他人盗用为服装广告画。盗用无疑是一起侵权事件,但《警钟》在向观众阐释有关肖像权的法律知识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些糊里糊涂的侵权细节。某人的照片作为服装广告画,本身是一种不足为奇的正常现象,人们不应因此对像主表现出什么蔑视、甚至在其生活中处处设障刁难,更无权去侵犯像主的法律权益。但在上面提到的戏里,像主王小丽却因肖像被人盗用而倍受他人的不屑与非难。戏中有关情节的设置与演绎,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你的肖像被人非法盗用,民众就当然获得了肆意侵犯你一切人身权益而不被法律追究的权力;或者,公民的肖像权是否被侵犯,必须以像主其它人身权益是否遭遇法律未去保护的侵犯为依据。
毫无疑问,剧情演绎出来这个结论是荒唐而愚蠢的。电视台开办专栏普及法律知识的初衷很好,但弄一群不辨青黄以己昏令人昏的人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就会实得其反。
"肖像权"一戏中,另有一现象也须指正,这就是编剧纵容所谓传统道德对法律的无视,使本身是肖像权受害人的王小丽无端再度受害,对那些加害于她的人事不置一词,放弃斥问。
综观贵州电视台的《警钟》栏目, 可以说是一些近于法盲的门外汉在操刀捉笔,是一档品次低劣的电视专栏。
1988.2.12
肖像权外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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