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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防火分区与分隔

商店防火分区与分隔

作者: 消防小哥 | 来源:发表于2017-06-27 14:11 被阅读0次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当商店不能满足5.3.4的要求时按本条规范规定执行)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当营业厅同时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5.3.1条的规定确定。)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注意:

(1)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2)本条规定了允许营业厅的防火分区可以扩大的条件,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该条件与规范规定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有关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无关,即当按本条件要求进行设计时,这些场所不仅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修材料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不能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而且不能再按照规范的规定降低材料的燃烧性能。

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注意:本条所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它配套服务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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