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转股期限。没有进入转股期的可转债,不能转股,不能强制赎回,有的甚至规定不能下调转股价。
②记住: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息都能引起转股价的修正,一般是下调。
③下调转股价是上市公司“有权”,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有权”,“回售”是持有人“有权”。“有权”代表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
④任一计息年度只能最多进行一次强制赎回;同样也只能最多进行一次回售保护。
⑤回售保护是有期限的。
⑥有的可转债甚至没有回售保护条款,很少,基本上是大转债:中行、工行、平安和石化转债,资质确实优越。
⑦附加回售条款规定:如果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用103元(或100元+当期利息)的价格进行回售。虽然从未发生,但并不代表将来没有。
⑧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⑨当可转债未转股余额很少,不足合同约定的一个数量时,也可触发强制提前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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