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53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60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机动车环保检测小贴士之一为了加快南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快提升服务效能和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
南宁市2017年开始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所有在南宁市进行年度年审的车辆(包括外地车),必须经过环保检验合格。取得合格的环检保检测报告单。才能核发年审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检测小贴士之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年审)周期一致。环保检验报告单有效期已安检报告单的有效期一致。
机动车环保检测小贴士之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包括车辆照片页和正副证页)
2、车主身份证原件
3、委托办理的车辆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4、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单(加盖环检机构公章)
5、车辆外观检验单
6、机动车维修凭证,(复检车辆)
南宁市所有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不在受理外地(包括广西区内其他地市)的黄标车的年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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