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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的“公示”与“公告”有何区别

招标采购中的“公示”与“公告”有何区别

作者: 鹿漂亮 | 来源:发表于2018-09-27 16:54 被阅读0次

           在关于招标采购的各项政策法规中,对于各个环节的公示与公告规定其实都是不同的,因为这里常常会给人产生误导,招标网今天来和大家讲述招标采购中的“公示”与“公告”有何区别,提醒各位谨慎用词。

    一、词语内涵

    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的内容,包括向国内外宣布的重要事项、法定事项等,具体内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招标采购中的公告是专业性的或向特定对象发布的,绝大部分不属行政机关公文。公告具有严肃、庄重、权威等特点。

    公示同公告的内涵与性质不同。公示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先预告群众周知,用以征询意见、改善工作的一种文体。公示具有公开性、周知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等特点。

    通俗来讲,公告是通知大家某事要这么做了;而公示是告知大家计划做某事,可以来提点意见或建议。

    二、法规解读

    (一)投标人可以在公示期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招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后,投标人不能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

    复函明确表述,“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六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已充分公示了中标候选人信息,保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据此,投标人不应该再对招标人依法确定的中标结果(或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且相关法律法规也无相应的支持性条款。

    (三)投标人始终拥有申诉或主张权利的机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这项规定的具体含义包括:一方面,投标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异议回复不满,或者招标人拒不纠正有关错误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一方面,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比如,评标结果信息公示、评标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四)投标人要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异议、投诉作出的规定,既要充分保障投标人的权利,也要考虑项目实施的效率。投标人在合适的时间提出合法合理的诉求,应得到支持。但是,如果没有按规定提出权利主张,而是空洞的“喊冤质问”,则会适得其反。

    从复函内容得知,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确定(公示)可以为两个不同的环节,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而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中标结果是以中标公告的方式予以体现的,并没有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一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对中标公告(结果)提出质疑。另外,政府采购虽然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但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时间却不仅限于公告期限。

    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公示”与“公告”的意思大不相同,公示是计划,公告是将要做某事的通知,我们要分清楚。

    (来源:招标网www.okci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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