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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2-01-28 09:50 被阅读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知道,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做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应注意的是,妇女、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处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法律明令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除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考虑到虐待和家庭暴力虽有重合之处,但虐待不能包括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夫妻之间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不适用虐待罪。因此单独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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