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回忆录呢?回忆录就是记录当事人回顾自身经历所形成的文字或音像资料。
这个定义有三个要素,第一,它是当事人对自身经历的回顾,这是从内容上对回忆录的限定。所谓回忆录,必须是回忆者对自己亲身经历的社会活动、历史事件所作的回忆。当然,他回忆什么没有限制,可以是政治事件,也可以是经济生活、文化运动或者其他方面;可以是事物的全貌全过程,也可以是片段;可以记事,也可以记人。但是,所回忆的内容必须与回忆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者说与他的阅历有联系,否则就不能称为回忆录;第二,它是把当事人的回顾记录下来形成的资料,可以是自己写下来,也可以是当事人口述、其他人记录整理。这是对回忆录作者的规定;第三,它是文字资料或音像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纪录片等),这是指回忆录的物质形式。
从史料学的角度上看,回忆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史料呢?这个问题需要做一些界定。陈恭禄先生认为:“回忆录是重要的史料,有不少的种类”。“当事人回忆,是第一手资料”。陈先生的说法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强调回忆录有不同种类,第二层意思是说回忆录属于第一手资料。对这两层意思,需要进行一些分析。
第一层意思是对的。回忆录确实有不同的种类,上面我们就分析了九种回忆录。如果按照当事人与所说事实的关系,又有三种不同的性质。一是当事人对自身某种经历的回忆,这种回忆录我们称为回忆自己的事。二是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回忆,这种回忆录我们称为回忆自己熟悉的、与自己有关的其他人和事。三是局外人对某种事件或事件中的人的回忆。这种回忆有两种情况,一是同时代的、与有关历史事件人物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根据有关见闻、印象、传说所作的回忆;二是有关历史人物的亲属的回忆。同一回忆录可能兼具几种性质。比如甲的回忆录叙述了他本身在某次事件中的经历,但有部分内容涉及到此次事件中的乙,那么,对甲而言,该回忆录属于一类回忆录,对乙而言,则属于二类回忆录。应当特别重视前两类回忆录,因为它能提供大量具体情节,这是其他史料无法取代的。
第二层意思不一定准确。即使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是真实的,可以作为依据,把记述这种经历的回忆录看作第一手资料也不是很恰当。陈恭禄先生之所以强调当事人的回忆录是第一手资料,可能是因为他把回忆录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当事人的回忆,另一类不是当事人的回忆。当事人的回忆叙述了他的亲身经历,所以是第一手资料。这样说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道理。我不赞成把回忆录看成第一手资料。史料学上确定是否第一手资料的标准,不是该史料所叙述的是否确实,也不是该史料所记载的是否亲身经历,而在于该史料是否事发时留下来的原始文字资料或者物件资料。比如,现有两份记叙我亲身经历过的某件事情的文字资料,其中一份是当时的日记,另一份是多少年后的回忆,尽管这两份材料都是我自己写作的,但只有当年的日记是第一手资料,而回忆则是第二手资料。
还有人提出:“回忆录的基本特点是真实性,这可以说是它的本质。”这个说法的错误有二。一是没有针对回忆录的史料本质。回忆录当然具有真实性,但是回忆录的真实性和它是什么性质的史料并不是一个概念。二是把回忆录的本质界定为真实性没有意义。任何可以作为史料学讨论对象的史料都必须具有真实性,否则就不是史料,就没有讨论价值,而且,如果要比较各种史料的可信度,也许回忆录的真实性最容易出问题。假如认为回忆录的本质是真实性,那就相当于认为所有史料的本质都是真实性,这种都具有的同样的本质,还可以称为“基本特点”吗?
如何给回忆录下一个史料性质的定义呢?我认为,回忆录是当事人或者知情者对有关历史事实的记忆。它不是事发时留下来的直接凭据,所以不是第一手资料,从史料的起源上说它属于间接史料;它是作者以对有关历史事实的参与或者知情为依据的事后追忆,从史料性质的角度上看它是一种根据记忆形成的资料。所以,记忆资料是它的本质,不能说真实性是它的本质。
人们常常认为回忆录缺乏可靠性,不太重视它。这种态度有片面性。应该承认,回忆录有真实性。上面我们讲了三种性质的回忆录,其中第一、二种都是当事人的回忆,第三种是局外人包括亲属的回忆。其中,以当事人的回忆最有价值。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回忆自己还是回忆其他当事人,所回忆的事实都有真实的一面。第三种回忆录虽然不是直接参与者的回忆,但是仍然不能否认其可能包含的真实性。比如,在情形不适合的情况下,我可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某人告诉我的一件事情保持缄默,但一旦时机合适,我便公开了这个秘密。这件事情确实发生过,并不因为不是直接当事人说出来的就不可信。那么,回忆录的真实性的基础在哪里呢?在两个方面,一是历史上确实发生过这件事,二是作者确实是这件事的参与者或者知情者。如何评价回忆录的价值呢?我认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回忆录本身的史料价值。回忆录本身的史料价值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这件事的史学价值。回忆录所谈的历史事件越重要,它的史学价值就越大。二是当事人对这件事参与或者知情的程度。回忆者越是处在这件事的核心地位,发挥的作用越大,他的回忆的价值越大。三是当事人回忆的准确性,准确性越高价值越大。
第二个层面是回忆录对于史学研究的价值。回忆录对于史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作为史料,回忆录具有不可取代性。我们知道,人们的历史活动是不可能都有记载的,或者说,绝大多数是没有记录的。记忆是人们的一种思维活动,也是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内容之一。人们不可能把日常生活的内容都记录下来,历史学研究必须注意收集回忆资料,以弥补文字记录材料的不足。因此,口述历史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也是史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之一,是不可忽视的;
(二)撰写回忆录是一种特殊的写作活动,一般情况下作者总是带着总结人生经验的心态来做这件事的,事发时的情感和功利性已经大大淡化,多数情况下会把真实的经历写下来。这是回忆录的真实性的主观基础,它和历史学的真实性要求是一致的;
(三)有的作者所写的回忆录,不单纯是个人的记忆,而是会同有关当事人共同回忆,或者参考了自己收藏的文字资料,甚至专门查阅利用了报刊、档案才写出来的,有比较高的可信度。比如,原志愿军板门店谈判人员王迪康所写的《朝鲜谈判中的战俘遣返》,提到了美方最初交来的战俘名单上有战俘132,474人,而最后接受回来的是757,99人,其中志愿军5640人。这样有具体数据的回忆录肯定利用了档案。同样,在《刘顺元传》中,刘顺元的回忆提到江苏省的反右运动确定了右派分子13,349人,这个数据也是来自档案;
(四)回忆录可以解决没有文字记载的问题。比如,中共一大的地点、人员,八七会议的地点、人员,遵义会议的地点、人员等事情都没有文字记载,研究此类问题都只能靠回忆录来解决。特别是少数人之间的活动,没有其他任何资料,只能靠回忆录说明。辛亥革命期间的南北秘密会谈就缺乏正式文字记载,而袁世凯的幕僚廖少游于1911年12月17日在上海与黄兴、顾忠琛密谈,拟定和平条件,其所写《新中国武装解决和平记》就对会谈经过有比较详实的回忆。这样的资料无法取代;
(五)有时回忆录还能纠正文献资料的错误。
(六)回忆录能够揭示某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而不承认的事实。
(七)有些特别有价值的回忆录还能揭示历史上确实发生过的极有价值的真实细节。
(八)回忆录所包含的作者对人对事的看法,是研究人员作出历史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冯志亮,笔名禾子尼,号渤海居士,出生于河北秦皇岛。北京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易经文化馆馆长、中华百家姓博物馆馆长、中华姓氏研究院院长、北京姓氏文化馆馆长、北京风水博物馆馆长、北京海图书画苑首席文化顾问。冯志亮先生是著名品牌推广人、姓氏文化学者、姓名学专家、修谱师、网络新闻营销奠基人和发展者,曾提出关于网络广告价值排斥论的“蓝海观点”。2013年冯志亮先生受聘为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与哲学系特聘教授。冯志亮先生涉猎广泛,书法绘画造诣深厚,并痴迷于文学历史,亦是一位古体词人和家史家谱研究专家。冯志亮先生著有《渤海诗词集》、《姓氏溯源与民俗探究》、《怎样修家谱》、《怎样编家史》、《怎样写自传》、《易经新解》,以及《百家姓寻根手册》五百余部,《中华姓氏家谱》三百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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