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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津贴的解读

关于高温津贴的解读

作者: 爱记录生活的007er | 来源:发表于2019-07-14 22:54 被阅读0次

    关于高温津贴的问题,我来说说自己的解读吧。

    我的解读一:在广东,六月到十月期间,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人员都可以领取高温津贴。不管那天的最高气温有没有达到35摄氏度。

    我的解读二:如果作业场所的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含33摄氏度),用人单位应该发放高温津贴。

    我的解读三:一般高温津贴是按月发放的,还有按天折算的情形,详见《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我的解读四:用人单位还应该给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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