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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反映淮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避重就轻  责任划分无依据

实名反映淮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避重就轻  责任划分无依据

作者: 郸淮人家 | 来源:发表于2018-02-04 20:18 被阅读0次

    反映人:邓坤朋,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7197809015839,住址:淮阳县刘振屯乡高庄191号,电话:18739780409。

    实名反映淮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避重就轻  责任划分无依据

    2017年11月3日17时50分许,本人儿子邓文波驾驶白色两轮摩托车行驶在淮阳县淮冯路冯塘乡棉花厂路段,由南向北与由北向南谢树青驾驶的三轮车及乘车人张梅发生相撞,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跃武驾驶的豫PM6238号车发生碰撞,豫PM6238号车驶离现场,该事故造成邓文波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梅、谢小龙受伤。

    反映理由:

    一.事故认定谢树青无责任,无事实依据,邓文波与谢树青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先碰撞,三轮车驾驶员的无责任是从何说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说明。

    二.王跃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下车查看一下停了几分钟,没有及时报“120”,也没报“110”随即逃逸,逃离现场后,声称自己不知道发生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处理条例第47条,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跃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反映请求:请求淮阳县公安局,周口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对《淮公交认字【2017】第11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人进行问责,责令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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