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上有一组对应关系,领导与监督的关系,分别对应在相应的法律部门,比如说,检查系统的部门,包括各级检查院,其实各上下级检查院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就是一种上下级关系,而另一个法律部门,就是法院系统,这个系统与检查系统不一样,它的上下级之间,是一种指导与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就是同为系法系统的不同的规定性。由此造就了不同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就是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我们所能够左右的各方面的法律上的平衡,要在理解出这些司法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或是权力监督关系的前提下,来思考我们所面对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如何掌握所有正向的理论和方法,来作为对于我们的思想和认识上的辅助,才是真正有价值地回应当下的法治建设和我们应该掌握的法律知识,并能作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以唤醒本能的人的行为与良知,这才是真正能够体现理性的回归,而非一味地感情用事,找到思维中有价值的东西的理论参考模式和由此共情于我们的人际属性,并能不时左右一切可归功于现实的努力,所应该获取到的回报和及时并重复反馈的多方面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上,所应该给我们的多重意义思考和现实回报。这就是在不同的生活世界观及理解过程中,所应体现出来了,分别在我们的思想认识深处,所应该总结和由此及彼地分析和改变的价值和方向,并不同程度地形成我们的理论判断模式和共享一体化的思维方式,沟通和理解过程中,所能够达到的正常的情感与意志结合,才能够在生命的历程中,通过友好的态度,来实现我们的观念意识及对概念属性的正向把握与正确反馈。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