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未出鞘,胜负已定!
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伴随着法官的最后一锤而结束。该次庭审可谓异常激烈,然始终是那句话,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不过庭审如何激烈,但法律工作者都能有把其归纳为几个点,就本案而言,其实争议焦点就两个。其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其二、政府拆除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双方只要把这两个问题说透,并能压倒性的占据上风,其实此时胜负已定,至于啥时候出判决那只是个时间问题。
争议焦点一:原告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方:首选应该先想到权利的来源,就本案而言,能否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对被拆除房屋享有所有权。接着,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有二:其一、显明的,即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的;其二、隐性的,即实际是你的,但肉眼是看不出来的。具体结合本案,显然属于隐性的。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在阐述诉讼主体资格一事上,应将重心放在原告对被拆除房屋享有实际所有权。具体到本案,就是对公司享有实际股权。为了证明这一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如,相关合同文件的签署、有实际经营公司、有分红、有再投资等等。搜集的所有证据均指向一点,原告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相对应的权利等。
被告方:思路如上,但却是要反其道行之。其一就是要论述原告方对外而言,不是公司股东。如,工商登记处显示原告不是公司股东等;其二就是要论述原告方实际上也不是公司股东,对被拆除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再此处无需举证,而均需指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被拆除房屋享有所有权;其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即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其是对公司享有股权。因这里就涉及到公司法关于隐名股东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也是要对此付出相应代价的。具体到本案,即使原告属于本案隐名股东,其依旧无法直接向被告,即镇政府主张权利。其应当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向获得补偿款的相关人员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二:拆除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原告方:原告方在举证过程中,可以从几个时间点出发,进行充分举证。其一就是当第一时间得知涉案房屋将要被拆除时做了哪些动作。如。有无找拆迁办;有无找村委会了解情况;有无找镇政府及派出所等衙门反映情况。其二就是当是拆除时有无进行相应维权活动等。另,原告方可适当反问被告,其实施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告方:被告方在举证时,应充分举证出,就本案而言,从一个方案的确定到最后执行拆除房屋时整个的一个过程是怎样的?从庭审中可知,被告举证如下:其一、就是拆迁项目的本身的合法性,这是厦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这是有红头文件的;其二、有进行确权行为,即对涉及到拆除的地段实际所有权人分别属于谁都有进行过事先调查;其三、有正式的跟相关的所有权人签订相应的房屋拆除合同;其四、在进行拆除房屋行为之前,有进行相应的公示;其五、正式拆除前,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有进行一个腾空房屋的行为。这些工作都做到位的情况下,最后才进行的拆除,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从整个庭审中可知,原告显然对上面的几个争议焦点没有给出有说服性的论据,反而是很多的辩论都没打到点子上。如,证明原告有实际经营的的证据;再比如,面对隐名股东问题如何应答;再者就是关于违法拆除论述时,能拿的出手的证据就是当时拆除房屋时有被拆迁办的给打了,仅此而言。相比较而言,被告方的论述还是比较有理有据,一环扣一环。最后再结合法官的问话,就更不言而喻。
法庭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剑虽未出鞘,然胜负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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