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有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在集团政策法律室的业务监督、指导下依法进行。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遵循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以实现依法治企为目标,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根本任务,通过全程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方式实现。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涉及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
第七条 公司由主管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级领导担任法律事务负责人;由具有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获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从事过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组成政策法律室,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执行机关。政策法律室行政隶属于公司综合部,业务上接受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和集团政策法律室的双重领导。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时应遵循的原则: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2、 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
律风险。
3、 以公司利益为己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
慎,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 保护公司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
利益。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
1、在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和集团政策法律室的领导下,
按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干扰。
2、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统计报表等。
4、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5、法律法规和公司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
2、 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法
律服务。
3、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
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 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5、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政策法律室的职责:
1、 促进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 参与起草公司规章制度,对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合法
性审查。
3、 管理公司合同,参加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出
具法律意见。
4、 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产权
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等涉及企业利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 办理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
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6、 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和非
诉讼活动。
7、 负责和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
育。
8、 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
9、 对公司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向集团政
策法律室进行汇报,配合集团政策法律室进行协调、处理。
10、 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处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主动提出法律意
见和方案,对领导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说明,保证公司领导的经营决策合法有据。
第十三条 处理公司重大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重大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调
查、考察和谈判,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答法律问题,起草、审核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为经营决策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保证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 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完善计划,强化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公司发展规划及与国家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相悖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确保对内政令统一,对外与时俱进。
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第十五条 规范公司案件管理。
政策法律室是公司诉讼和非讼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公司涉讼和非讼案件,相关部门为政策法律室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并负有保密义务。或者在案件开始后,由政策法律室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移交集团政策法律室,并协助处理。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申请授权委托。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人员,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未经公司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董事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公司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董事长授权委托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同实行两级管理。即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各专项合同的日常管理,政策法律室负责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严格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由具体经办人负责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代理权限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合同内容的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严禁口头协议或采用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疑义的应及时向政策法律室咨询,重要合同由政策法律室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避免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的向对方提出索赔,维护公司利益。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政策法律室并报告主管领导,制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护公司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政策法律室做好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助工作,共同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
第三十条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实行集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规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商标注册管理,强化商标维权意识;技术开发部门加强专利的申请、保护及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供应、销售部门要加强供销渠道、价格、客户资料、招投标文件等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七章 参与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协调、指导有关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时,相关部门须将有关情况及原始资料立即报送政策法律室,共同拟定处理方案,必要时请集团政策法律室或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章 法律事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法律咨询事务。
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日常法律咨询事务,对生产经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第三十四条 组织法制宣传教育。
政策法律室配合教育培训部门,结合公司实际,在公司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日常管理,对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及时向集团政策法律室汇报,配合集团政策法律室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政策法律室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行为进行监督,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将法律事务管理纳入公司经济责任考核体系,对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造成损失的,给与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审定通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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