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集中了一批办理经济犯罪,感受颇多。
经济犯罪中大多数罪名是法定犯,法定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与法定犯相对的概念是自然犯。
自然犯是天生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法定犯本质上未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是后天由法律人为规定的犯罪;自然犯的立法“主要是满足伦理道德方面的国家需要”,法定犯的立法“则主要是满足行政管理方面的国家需要”。正因如此,自然犯如盗窃、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都是侵犯或威胁了法益的行为,法定犯如假冒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等只不过是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没有侵犯或者破坏法益。
一个故意杀人或者一个强奸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力绝对会比一个非法经营烟草或者假冒注册商标要大。在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某些法定犯来说,总觉得一个抢劫的社会危险性比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危险性更大,但他们都可能面临被逮捕。
对于法定犯的法益侵害先天不足在理论界有诸多学说,这也将是下一步自己在工作中要学习的重点,希望能有一篇成熟的关于法定犯的文章,但也许对实务帮助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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