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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

借新还旧贷款

作者: 船长时间 | 来源:发表于2019-07-07 21:57 被阅读0次

        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这样的操作是目前银行在贷款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的操作,有利于银行收贷任务的完成,也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用时间换空间。同时,借新还旧也是让人又爱又恨,因为一旦借新还旧后,根据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指引,该笔贷款至少分类为关注或以下,给多项经营指标带来一定的压力,更可怕的是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对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

    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2、旧贷与新贷为同一保证人

    旧贷与新贷为同一保证人的,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该保证人都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即便保证人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或是借款人未按贷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将贷款用于归还旧贷。

    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

    l、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无第二还款来源,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2、抵押在后风险。 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后告诉甲行,由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予以登记。虽然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抵押,使贷款成为信用贷款。其次,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

    三、“借新还旧”贷款风险防范

    (一)谨慎,谨慎评估借款人经济状况

    密切关注借款人的其他债务的“状态”。如果拟办理此类贷款的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正在或准备对其采取诉讼等手段,显然,贷款人再办理借新还旧将存在很大风险。

    (二)告知,向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人认真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贷款人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在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上,都应在载明“借新还旧”条款,而不应发放正常贷款一样简单地写上“购原材料”“进货”或其他虚假的内容。同时,一份借款合同不得既有借新还旧贷款又有新增贷款,否则应当分开办理。

    (三)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若信贷与旧贷采用同一抵押物,贷款人需注意,抵押合同应重新签订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最高额抵押合同仍在有效使用期间的除外)。切不可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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