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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的侄儿,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过继的侄儿,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作者: 吴叔八道 | 来源:发表于2023-08-14 22:34 被阅读0次

    石老四于1997年12月1日不幸染病死亡。按石家村风俗,须有子女为其顶盆送终,然而石老四的妻子儿女均已去世,所以,族中的老人只能挑选一本家后辈为其顶盆送终。按照当地习俗,“顶盆”意味着该后辈被过继给死者,死者所有家产由其继承,最终石老四的侄子石小忠为石老四顶盆送终,此后石小忠便一直居住在石老四的房屋中达八年之久。

    后来,石家村按照政府规划整体搬迁,石老四房屋可以得到三十余万元拆迁补偿款。石小忠拿着叔叔石老四的房产证以房主名义前往村委会领取拆迁补偿款。谁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石老四的哥哥石老三拿出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的公证书,声称石老四已经将该房屋赠与自己,该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据悉,石老四在去世前,曾与石老三签订过房屋赠与合同,石老四同意把房屋赠与石老三。石老三与石小忠叔侄因此产生纠纷,石老三认为,房屋一直被石小忠非法占有,侵犯其所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死者石老四赠与合同有效,石小忠应当返还房屋。

    先来谈谈“顶盆过继”在法律上的性质。习惯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同一事项,长时期反复而为的惯常行为,习惯法即取得法源地位的习惯。《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该案中,“顶盆过继”显然构成习惯法:第一,“顶盆过继”是当地无子女老人的惯常选择;第二,当地群众相信“顶盆”的人就相当于死者的子女,并一直认可这种习惯的效果;第三,“顶盆过继”并不是陋习,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石小忠是因农村习俗,为死者石老四戴孝发丧而得以入住石老四留下的房屋,这种民间风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不应干涉,且石小忠从戴孝发丧当晚入住至产生纠纷已长达八年之久,石老三对此明知却从未主张权利,因此石小忠并不是非法侵占涉案房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石老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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