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泳
有位律师买了一盒极为稀有且昂贵的雪茄,还为雪茄买了火险。他在一个月内把这些顶级雪茄抽完了,接着却提出要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
在申诉中,律师说,雪茄在“一连串的小火”中受损。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赔偿,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的。结果,律师赢了这场官司。
法官在判决时表示,他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此项申诉非常荒谬,但是,该律师手上的确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单,证明保险公司保证赔偿任何火险,且保单中没有明确指出何类火不在保险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与其忍受漫长、昂贵的上诉过程,不如接受这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了1.5万美元的雪茄“火险”。
以下才是最精彩的地方:
律师将支票兑现之后,保险公司马上报警将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纵火案”。有他自己先前的申诉和证词,这名律师立即以“蓄意烧毁已投保之财产”的罪名被定罪,要入狱服刑24个月,并被罚2.4万美元。
(徐 春摘自九州出版社《犹太智慧枕边书》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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