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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宪法问题判断

理论法宪法问题判断

作者: 二剑心 | 来源:发表于2020-04-15 20:07 被阅读0次

    1.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我国1954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另外,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宪法的制定程序作出规定,更没有对宪法的通过人数作出规定。现行宪法仅规定了修宪的程序和通过的人数。

    2.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的法律效力与宪法正文相同,但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全国人大只能“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宣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无权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全国人大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才属于自治机关,法院和检察院虽然属于地方国家机关,但不是自治机关。

    7.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8.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9.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10.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它作出的解释具有最高和普遍约束力。

    11.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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