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
老百姓生活富裕
手头都有几个闲钱
朋友之间借钱周转一下的事常有发生
正所谓有借无还
借出去的钱跟泼出去的水一样
打水漂的事也普遍存在
无奈之下
出借人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
走进那神圣的法庭
以得到一纸判决书
去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就算执行不到钱
至少也得让对方心有余悸
如何将借款零成本快速收回
不仅是门学问
还是一门技术
今天就教大家一招
BUT
首先你得抛开人情
该写借条时绝不“手软”
那借条怎么写?
很多人往往会忽视以下两点
导致即使诉讼至法院
也可能花费甚高
还有可能拿不到钱
接下来就教大家
打一张完美的借条!
千万不要因为“偷懒”
不打①、②两段话!
![](https://img.haomeiwen.com/i16810151/a81d74be1eeeee9c.png)
因为
①省钱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某、杨某在给【出借人】吴某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李某、杨某【借款人】违约,吴某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某、杨某【借款人】承担。”
审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某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某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某、杨某【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①,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②省时间
基本情况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②,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来源:江西执行、中国江西网综合,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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