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乙公司是和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甲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A项正确。
B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技术干扰”“技术控制”。即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运营的过程中实施的。本案中,虽然乙公司通过网络发布了甲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虚假信息,但互联网只是其发布信息的媒介,乙公司并没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B项错误。
C项,虚假宣传指的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是经营者“给自己造假”,本案中乙公司是给其他竞争对手造假,不属于虚假宣传,C项错误。
D项,乙公司发布了甲公司和许多其他公司虚假信息,损害了众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可以处以50-300万元的罚款,但没有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针对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三种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可以吊销营业执照,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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