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行为人未经审批在饮用水源附近倾倒生活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应如何认定其排放的垃圾是否属于有害物质,其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一)在定罪方面,倾倒或处置的物质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与有毒物质、其他有害物质。其中,对“其他有害物质”的判断首先应当考虑《刑法修正案八》拓展污染物外延范围的立法背景,只要倾倒、处置或排放的物质会对土地、水质、大气等造成危害,污染环境,就可以认定为有害物质。其次,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倾倒或处置的物质含有有毒有害因子或在利用处置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因子的,就可以认定为有害废物,并应当纳入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害物质范畴;(二)在量刑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分别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8种具体情形和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也就是说不需要判断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环境的后果严重与否,只要符合认定标准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中,超过规定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重处罚。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管控区域内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为严重污染环境,而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对水质要求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故检测有害物质的污染因子应适用地表水检测标准,超出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综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管控区内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这条哦,似乎诉讼法中对上诉案件还挺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理解——没细致学过环境法,感觉这样的案件办起来要不直接没有,要不就是动静很大。一般这类案件应该不存在什么疑问,能得到破坏环境的事实证据应该都会很清楚。
只是对于环境保护啊,感觉管大不管小,其实存在的小问题可能会很多,但是这方面得东西吧,更多是一个道德观念和自身素质的问题,群众对此的意识很单薄,我就挺想知道这环境法的发展到底是个什么前途呢?还是很好奇的。
今天……
想夸自己(ง •̀_•́)ง
虽然早上起迟了,但是早上得效率那是很好的,刑法和英语学的还行。
刑法今天主要学的是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分为年龄(4阶段),精神病人(3情形),醉酒的,又盲又哑、盲人,原因自由行为。法律认识错误的(3个),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英语主要把翻译独孤九剑讲完了。
但是……下午学习效率很差,几乎就是没学。晚上回来一趟再去,还行,写了银行法作业和民法(没听完!这就是我不想和别人走的原因) 还有英语没能做。
我发现时间必须再调整一下了。
我必须利用好早上的时间!下午来看看专业书。
复习计划安排上日程:
周一经济法(以厚大书为主) 下午8.9
周二晚 国私
周三行政法
周四知产和投资
周五保险法
周六周日复习刷题
一般日常的民刑课,英语跟着走。主要集中在早晚。
然后,每早晚加一个习惯任务
早上背行政法法条,晚上背知产法条。
好啦~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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