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保有之分类
领主与封臣在设立其间保有关系时,可自行确定劳务的种类和数量。由此,保有五花八门。
至十三世纪,土地法成为财产法,公法色彩减弱。王室法庭统一司法,削减保有类型。
爱德华一世治下,已确定保有分为自由保有和不自由保有两大类型。其中,自由保有又细分为四种。
这一区分反映了中世纪土地法中身份personal status与保有之关联在十三世纪仍存在。
法官确定保有为自由或非自由的标准主要是封臣所提供劳务的性质:
1.劳务是否固定?还是其数量和履行方式按领主意愿确定?
2.劳务具有奴役性质?还是由自由人履行?
自由保有可受王室法庭保护,并可获得物权诉讼real actions的好处;非自由保有的占有受妨害只能在领主法庭提起诉讼。
一、自由保有
自由保有细分为四种:
1. 骑士役保有Tenure by Knight Service
最为典型的封建保有类型,国王之大封臣往往采取这种形式
封臣权利方面,除地产权外,还有参与大咨议会great council的权利,以及对下属封臣的管辖权
封臣义务方面,起初是提供骑士,后来由于职业军队的发展,渐渐变为提供免服兵役税scutage。scutage起初为一种劳役的金钱替代,后渐成为一种直接税,再后来则因种种原因被弃用
2. 侍君役保有Serjeanty Tenure
Serjeanty来自拉丁文serientia,是service的意思
服务种类繁多,上至国家仪式,下至厨师佣人,还包括军事服务,有时很难跟骑士役保有和后面要讲的农役保有区分
这种保有的核心是个人服务personal service,而且有特定时间,往往在特定地点履行
十二、十三世纪适用。十四世纪,雇佣仆人的做法流行起来,侍君役保有人的服务不再必要,服务转为租金,作为持有地产权的代价。这样,侍君役保有也转化为农役保有
申言之,侍君役又分为两种:大侍君役grand serjeanty和小侍君役petty serjeanty,分别对应高级和低级服务。前者只能由国王授予,后者则实际上转化为农役保有。
3. 宗教保有Frankalmoin Tenure
Frankalmoin是免费施舍的意思。
这种保有的对象为教会等宗教机构。但并非主教等持有土地就一定属于此种保有,必须是提供宗教服务(且不含世俗服务),才属于宗教保有
前面讲威廉时提过,他曾强迫主教提供骑士,那时主教所持土地便是骑士役保有
1290年Statute Quia Emptores之后,宗教保有只能由国王授予或经国王许可授予,重要性大减。
4. 农役保有free and common socage
农役保有中所提供劳役具有农业或金钱性质。保有人要么为领主做农活,要么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或者定期交纳租金(更为常见)
农役保有的劳务是固定的,不取决于领主意志,所以仍属于自由保有
农役保有后来成为兜底类型,凡不属于前三者的,都可划到这一类型中
农役保有为目前仅存的类型。
农役保有有两个特别子类:gavelkind tenure和burgage/borough tenure。前者盛行于肯特郡,保有人死亡时,土地在儿子间均分;后者适用于一些地区(如诺丁汉郡部分地区),保有人死亡时,幼子继承,与普通法的长子继承primogeniture适相反。
二、不自由保有
不自由保有与庄园组织有关。分封的基层,必然涉及领主对土地的占用,通行的方式则为庄园
领主占据一定范围的土地,自己使用,称为领主自用地demesne lands,包括房屋(如城堡)及附属设施、耕地,牧场和荒地。其采邑范围内其他封地则分封予下级保有人,或者为农役保有,或者为骑士役保有
这样,领主自用地和分封给下级保有人的土地一同构成庄园领地,为庄园领主的采邑。庄园领地大致与村庄范围相等,庄园则为一兼具农业、政府及财政职能的单位
耕种领主自用地的是维兰villeins,维兰是穑夫serf,但并非奴隶。对领主,维兰只享有部分人身权利(生命和身体安全),对外则享有自由人的权利。维兰不能离开庄园,时间和劳力亦属于领主所有,所居农舍与所耕土地均按照领主意志持有
领主监督庄园农业经济,通过庄园法庭裁决庄园领地内纠纷,并进而规范庄园内日常生活
以上为十三世纪情形。十四世纪,维兰地位逐渐转变为自由人。很大原因在于黑死病1348-1349导致农业劳力减少,领主将维兰的农业劳役转为租金。而维兰的义务逐渐被庄园习惯固定,其土地持有渐为一种习惯保有,不再取决于领主意志。这种保有演化为一种独特类型,后来成为公簿保有copyhold tenure
公簿保有,保有人的权利由庄园法庭的记录所证明。保有人可转让土地,但须向领主缴纳费用fine。转让还不能通过自由保有人的普通法上的分封feoffment和让与grant这两种方式,只能通过交回和承认surrender and admittance
具体而言,保有人为其指定之人的使用而将土地交还庄园领主,领主则应承认该人之保有。交回和承认在庄园法庭登记,登记的一份副本交给新保有人,作为其权利的证据
公簿保有所涉及的土地,其自由保有最初在领主手中。因此,公簿保有人无权在王室法庭提起物权诉讼real action,保护其权益。直至15、16世纪,公簿保有人只能在庄园法庭获得救济。同时,衡平法院及稍后的普通法法院开始介入,对庄园法庭予以规制和监督,给予公簿保有人保护,对抗领主和第三人。
但公簿保有一直带有最初性格,无法适应现实需要,成为19世纪立法改革的对象。最终,1922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在1926年1月1日将其废止,转换为农役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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