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先生曾在他的《乡土中国》一书中,谈到中国农村的社会秩序,写过一段无比深刻的话:“在这里,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村民们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说的简单些,也就是在近代以前的中国农村,一个人或家庭到底拥有多少财产,不是一个绝对概念,而是一个相对概念。它要取决于这个村社当中其他人的共同观点——左邻右舍、乡里乡亲,都认定这个东西是你的,这东西才是你的。如果大家都认为这东西不是你的,那它就不是你的。
如果你家连个有功名在身的人都没有,甚至干脆男丁稀少,撑不起“门楣”,那么你连占有过多财产的资格都没有。
同样的道理,你也可以理解“重男轻女”、“多子多福”这样的观念为什么曾在我们这里根深蒂固——还是那个问题,一个家族如果没有男丁,撑不起“门楣”,他就无力维系自身村社关系、而村社关系垮塌必然引发自己的财产边界垮塌。乡里乡亲们会大胆的越过边界,到你的权益范围来“捡”你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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