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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要点整理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要点整理

作者: 函三寿 | 来源:发表于2018-03-28 18:04 被阅读0次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三、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四、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除外。

    五、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六、商业银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

    七、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八、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九、本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存量委托贷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则,自然到期结清 。”不排除监管要求对存量业务整改的情况,可能会对存量业务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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