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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订立书面合同,该如何要回货款?

【以案说法】未订立书面合同,该如何要回货款?

作者: 深心托豪素 | 来源:发表于2023-08-19 13:37 被阅读0次

    导读:随着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合同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性,但也还存在很多意外的情况,例如出于信任、出于效率,又或者觉得几千几百的小额交易没必要订立书面合同,仅以口头等方式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违约,究竟该如何要回货款?

    案情简介:

    2021年郭某某向于某某购买河沙及石子共计二十余万元,河沙和石子已交付使用,但郭某某尚未支付货款,且双方并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并支付货款及利息。

    裁判文书网

    法院观点:于某某已向郭某某交付涉案河沙及石子,郭某某向于某某出具载有其签名的入库单,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启示:从判决来看,法院通过交易双方的入库单认定双方具有买卖的合意,从而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以此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由此可知,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关系的当然不存在,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可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都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当中,口头合同的取证远比书面合同更为困难。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如果能够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所涉合同主要义务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在该案中,当事人就是以入库单结合其他有力证据作为突破点,使法院认可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从而挽回了损失。因此,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需要格外注意交易过程中的证据保留。

    结语:合同是交易的保障,在能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尽量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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