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系氏族时期
这一时期自不用多言,女性拥有极尊地位,掌握社会的话语权。
母系社会夏朝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分工,男性逐渐掌握较多的生产资料,女性地位有所下降。但可能还留存有不少母系社会的部落,因此妇女地位整体来说仍处于较高水平。
商朝
商朝,因刚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妇女仍有着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宗教祭祀、军事战争以及社会经济方面均有参与。
祭祀在古代社会最为重要的事务之一,而商代甲骨文中,就有妇女主持祭祀活动的记录,可以说明,商代的妇女在宗教生活中参与度是比较高的。
军事方面,从甲骨文有关战争的占卜记录中,有关于“妇好(名为好的女子)曾为商王武丁征集士兵”的记载,写到“登妇好三千,登旅万,呼伐?”,一说是从妇好处征兵3000人;也有学者认为,妇好是女将,而“妇好三千”可能意思是三千女兵。如果这种说法可信,那么商代妇女不仅能负责征兵,也可能承担上战场打仗的重任。
商朝经济以农业为主,据记载,商代妇女不但会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而且有的妇女可能还拥有自己的封地,商王也十分关心这些封地上的收成。
周朝
到了周朝,女性地位进一步滑落。《尚书·牧誓》中记载,王曰: “古人有言曰: ‘牝鸡无晨,牝鸡之 晨,惟家之索。’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 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 周武王灭商,他指责商纣王“惟妇言是用”,认为听取妇女意见是商朝灭亡的重要原因。这反映了周人对妇女的价值观,认为妇女不应知晓、参与外事。后儒学出现,“男尊女卑”的情形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在婚姻方面,女性也失去了自主权,能否维系基本取决于丈夫的好恶。
秦汉
作为封建社会的开端,秦汉时期,性别制度已较为固化,在周礼的基础上,礼法更加严格,女性基本不能再参与经济及政治事务。但在婚姻方面,夫妻地位几乎相等,《睡虎地秦简》中记载,“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 ”可以看出,此时夫妻双方皆拥有追求爱情的权利。《史记索隐》谓:“貂,牡猪也,言夫淫他室,若寄毅之猪也。”意思是说,如果丈夫旁淫,就可视之为“寄毅之猪”,妻子可以“夫不守贞操义务”为由,把他杀掉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妻子权利之大可见一斑。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女性也并非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可以主动提出离婚,改嫁也是一种可以被理解的正常现象。比如汉高祖刘邦的谋臣陈平,在庶民时的妻子张氏,先后五次嫁人,第六次改嫁陈平。但在汉朝后期,儒家思想强化,出现《列女传》《女诫》这样的书,要求女性遵循不合理的道德规范,女性地位急剧下降。
魏晋南北朝
三国魏晋时期,长期处于分裂状态,没有强势的中央政府教化百姓,再加上胡风的影响,社会礼法的约束较少。尽管仍无法摆脱重男轻女的社会氛围,但整体来说精神、思想都较为自由,女性受束缚较少,社交也相对自由。尤其魏晋时期,女子受教育的意识增强,涌现出大量才女,其中最有名的便数谢道韫。魏晋时代的开放也表现在女性的婚姻自主和家庭地位上,对于择偶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自由恋爱的比例较前朝高出不少,家庭生活中,女性也有发言权,在决策方面能够提供一定意见。
谢道韫唐
唐朝女性地位有了很大提升,不少女性不再局限于家庭生活,而是参与到社会政治、经济事务当中。《唐律》中对官品封号的部分中说道“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意思是说如果妇女的品位并不因丈夫,儿子取得,而是另外加封邑号的,就同男子享有封爵的待遇一样庇荫亲属。由此可知,在唐代女性可以做官加品。我们知道唐代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武则天,还有当时的才女女官上官婉儿。唐朝文化繁荣,对外族人、外国人限制都非常少,女性权利有了较大提升。
武则天宋
至宋朝女性地位可以说是一落千丈。缠足盛行,贞节观念严苛。尽管妇女不局限于家庭生活,但其从事的职业,多是为了家庭生计,而非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农家妇女普遍从事的纺织、养蚕、缝补等,既可为家人提供衣物,剩余的也可以出售获取收益。宋代士大夫阶层的观念也对女性地位有着重要影响。司马光曾说“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 日无盈亏,月有圆缺。”由此可以看出,士人对于女性地位的看法。婚姻方面,律法虽规定女性同男性一样,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要求,但须男方写离婚书付女方才算成立;如词人李清照,欲与其丈夫张汝舟离婚,张汝舟冷处理,李清照便将他告上衙门,最终虽然离了婚,但因为宋朝告丈夫是触犯当时律法的,因此李清照因“讼夫”的罪名进了监牢。还好有亲人营救,入狱九天后被放了出来。此外宋代理学的发展,推崇“礼”,看待古说过度认真,对于贞节的观念愈加严格,《近思录》有言:“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可见宋儒的思想亦是对女性的一种压抑。
元
由于元朝是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的国家,因此受儒家学说、传统礼教的影响较少,在婚姻、家庭、财产权方面都做出来一些有利于女性的规定。比如在婚姻形式上,由于传统社会常有为了政治目的出现的联姻,元律对此作出明确限制;在婚姻形式上,也禁止指腹为婚这种无视女性个性人格的婚姻形式。宋朝“讼夫”之罪也不存在,元代女性享有较其他朝代更为平等的法律地位。另外,元律也增设了一些对于妇女的保护条款,如禁止买卖妇女,禁溺女婴,强奸幼女死罪论处等。但这些变化并不能称为解放妇女,仅仅是因为受礼教影响较少导致的。此外,元代女性地位也十分不平衡,由于当时实行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蒙古族女性的地位整体高于汉族女性。
明清
明清女性地位基本可以用完全沦陷来形容。封建伦理可谓“吃人礼教”,大量的女诫书如《女儿经》《内训》等等面世,女性几乎失去了独立思想的自由。律法上就更为可怕,明清律法关于夫妻互相犯罪时明确运用双重标准,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妻子打丈夫,就要受到惩罚,丈夫还可因此休妻,若妻子殴打丈夫致重伤,就须处以死刑;而丈夫殴打妻子,除非造成伤残或更严重,否则法律不予惩处。更有甚者,《大清律例》中关于配偶自杀的刑罚规定,妻妾不堪丈夫虐待而自杀,按照清律规定,丈夫是不论罪的。可是,如果丈夫因与妻生气而自杀,则妻必须受斩刑。同是配偶自杀,一判无罪,一判死罪,显然极不公平。此外,女性在诉讼权方面也受到极严苛的管制,妇女状告其丈夫或者丈夫的直系亲属,在当时是违法行为。明清两朝受封建礼教影响极深,等级制度森严,女性地位极低。清末以西方国家为参照,修订法典,才正式承认了女性的司法权利,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但离平等仍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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