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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是谁家的?” --有房的人必看

“我家的房子是谁家的?” --有房的人必看

作者: d8f97ea4689b | 来源:发表于2019-11-29 15:31 被阅读0次

中国人的传承观念是很强的,古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香火”的传承国人重视了上千年。今天,“香火问题”已然不再,但国人依旧都还在为儿女,子孙活着。总之,吃苦一世,自己过得如何不管,但总是要给儿女留下点什么,尤其是房子。这就是国人最朴素的传承观念。

今天我们不讨精神、文化的高大上的传承,因为,即使是将辛苦攒下的一点家业传给儿女、子孙,如此朴素之愿望,稍不注意都可能化作梦幻泡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传承问题,我们还得从基础做起。

我家的房子是谁家的?

有的朋友可能会觉得危言耸听,我们不妨先看一个真实案例。故事的标题我们叫他——“我家的房子是谁家的”。

有的朋友又要说了,我家的房子就是我家的啊,这个标题有问题啊,别着急,先听故事。

故事发生在上海郊区,主人公叫老张,五十多岁,是个农民。老张勤快、孝顺、脾气急、有本事但也命苦,早年爱人就去世了,留下一个宝贝女儿,老张从小视为掌上明珠,怕女儿受委屈,老张终身未再娶。女儿因为从小娇生惯养,结婚了以后小两口还需要啃老。

老张对女儿的前途是很担忧的,但自拆迁后,老张对女儿的将来就有底气了。老张家房子有五层,拆迁补偿自然就高,光拆迁房就给了六套。老张认为,自己就一个女儿,自己的财产将来都是女儿的,六套房子,一套自己住,五套出租,可保女儿生活无忧。

老张父母都年过八十,父亲老年痴呆,母亲身体还不错。老张还有一个姐姐、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

老张脾气急,2016年9月,因为跟村里人发生矛盾,突发急性心梗就去世了,儿子去世,老母亲一着急,脑溢血也去世了。

老张走了,老张计划留给女儿的六套房命运会如何呢?

我们老百姓很少关心法律,总是认为,法律都是派出所、法院的事,自己只要不犯事,法律跟我就没什么关系。殊不知法律天天都在我们身边,而且越是关键时刻,越是影响重大。

老张走了,遗产却没做任何安排,六套房子得按法律来处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母亲走在老张后面,所以老张的继承人是女儿、父母三人,平分,六套房三人各继承两套。

母亲也去世了,父亲也将不久于人世,父母继承的四套房肯定要再次被继承。父母的继承人几个呢?子女四个,虽然老张走在母亲前面,但因老张有女儿,老张的份额由女儿代位继承,四套房子四个继承人各一套,三个兄弟姐妹拿走三套房。

老张留给女儿的六套房,只剩下三套了,还算好,一套自己住,两套出租,还勉强可以接受。但故事是不是就结束了呢?没有,因为还有另外一条法律在等着呢。就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女儿继承的三套房子,有一套半是女婿的。六套房子,真正属于女儿的居然仅有一套半。

这样一个结果,恐怕是我们万万想不到的。问题出在哪里了呢?三个方面:

■ 第一个方面,《继承法》第十条给了父母与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是不同其他国家的特殊立法,也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因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而传统的宗族观念和体系又早已瓦解。若不给父母继承权,就可能出现很多老人既无人赡养又没钱养老。

早些年,老百姓都没什么财产,这条法律并没什么问题。而在今天,先富起来的一批人积攒了巨额财富,但这批人压力大,身体亚健康,一旦五六十岁去世,很多父母双亲都在,而儿女往往是独生子女,父母继承两份遗产,儿女却只能继承一份。很大一部分财产通过父母就流向了其他兄弟姐妹。

■ 第二方面的问题,就是老百姓传承规划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会做传承的安排。其实老张只需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房子由女儿来继承,就不至于家里一半的房子会流向兄弟姐妹,为保证父母的赡养,可在遗嘱中保留相当份额。

但现实是绝大部分中国人都不立遗嘱,《广州日报》2016年曾有统计,中国人立遗嘱比例不足1%。据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李辰阳先生透露,来公证处立遗嘱的老人,大部分都在70-80岁之间。也就是说,40-60岁,传承风险最大的这一部分人,根本不立遗嘱。遗嘱都不立,就更不用说利用其他工具进行传承规划了。

■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婚姻法》规定继承来的遗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留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夫妻间有协议,否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往往会背离父母传承的初衷。

至少从中华遵医嘱库的统计数据来看确实如此,数据显示,99.93%的老年人立遗嘱时会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前面讲的还仅是父母将财富传承给儿女过程中,《继承法》第十条产生的问题。

台湾和内地《继承法》的区别

在全面阐述《继承法》第十条带来的财富传承问题之前,我们先比较一下我国内地《继承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继承法”在这一条上的区别。

对比两岸继承法,至少可以发现三处不同:

1、父母继承顺位不同;

2、配偶继承顺位不同

3、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权不同

这三个不同就会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父母第一顺位继承权导致家庭资产流向兄弟姐妹;

问题二:配偶继承权过大可能导致家族资产全部流向姻亲;

问题三:孙子女外孙子女直接继承权缺失导致隔代传承障碍;

a.前文做过详细阐述,在老张的案例中,若按台湾地区法律,六套房应当由女儿一人继承,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无继承权;

b.内地《继承法》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在台湾地区“继承法”中,配偶是任意顺位继承人,有何区别呢?

大家可能都看过一个电视剧,孙俪主演的《那年花开月正圆》,剧中,吴家东院的老爷吴蔚文和儿子吴聘都死了,只留下婆婆和儿媳妇周莹。而吴氏家族主要的财富都在吴家东院,西院和中院实力都远逊于东院。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按照台湾地区继承法,配偶作为任意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吴家东院男丁全部去世了,没有第一、二顺位继承人,遗产由配偶和第三顺位继承人一同继承。按法律,配偶独得遗产之一半,剩余一半由吴家兄弟姐妹继承。

但若按照内地《继承法》,吴家全部财产都由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全部由婆婆和儿媳妇继承。他们俩去世后,若已再婚,则由再婚的丈夫和孩子继承,若没有再婚,则由婆婆和儿媳妇的兄弟姐妹继承。总之和吴家的兄弟姐妹就没任何关系了。

说到这里,我就想起我经常讲的一句玩笑话:我们天天都在拼命赚钱,但我们究竟是在替谁赚钱呢?如果没有经过很好的规划,可能是给兄姐妹赚的,可能是给小姨子小舅子赚的,还可能是给司机赚的,甚至可能是给隔壁老王赚的。

c.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直接继承权缺失导致隔代传承障碍的问题。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我们最亲的人,却不在我们内地《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列表中,仅能通过代位继承制度继承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财产,这就导致在内地无法通过遗嘱进行隔辈传承,而不得不适用遗赠制度,然而,我国关于遗赠的规定却又有些苛刻,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就视为放弃遗赠。

这就会导致很多隔辈传承安排最终落空。即使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权,由于我国采用的是代位权说(我国目前是全世界唯一采用代位权说的国家,法国名义上是代位权说,实际采用固有权说),也就是如果子女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孙子女就同时丧失了代位继承权,这也是大多数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不愿意看到的。

正是因为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比较特殊,使得在我国,财富传承规划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通过遗嘱、赠与、大额保单、家族信托等各种工具进行综合规划。

大额保单在财富传承中的优势

而在诸多的财富传承工具中,大额保单是一个上佳的工具,他有诸多方面的优势。

五大优势

第一大优势,可以绕过法定继承制度,进行直接的、可靠的传承。《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理赔金不是遗产,而是属于受益人的财产。若将受益人指定为子女,因为保险理赔金不是遗产,就不会发生因为法定继承导致财产流向兄弟姐妹的问题。

第二大优势,可以避免隔代传承的困境,爷爷奶奶可以指定孙子女为受益人,保险金将直接给付给孙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遗赠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第三大优势, 对于丁克家庭或者失独家庭,可以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在保证配偶利益的同时,可以实现财富在血亲家族内部流动,避免财富全部改姓。

第四大优势,可以避开繁琐的继承手续,继承不仅仅存在财富流向的不确定,而且手续也是非常复杂,耗时、耗力、耗钱的。特别是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讲就尤其典型,台湾富豪蔡万霖的遗产继承手续耗时一年,这已经属于最快的之一了。而通过大额保单传承极为简便,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几天即可赔付到位。

第五大优势,可以将财富指定传承给自己的子女,预防子女的婚姻分割风险。我们看到,99.93%的老人选择在遗嘱中安排防女婿儿媳条款,但遗嘱有一个缺陷就是在老人去世后必然会公诸于世,女婿儿媳看到这些条款时,可能会影响子女家庭的和谐,这是老人们非常不愿意看到的。

而通过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子女,效果就完全不一样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的观点认为:婚内取得的以夫妻一方为受益人的保险死亡理赔金宜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一来,既满足了老人定向传承的心愿,又不会影响儿女的家庭和谐,可谓两全其美。

“智慧的人,好听的话自己说,不好听的话让法律替自己说。”规划不好,财富可能是和谐的终结者;规划好了,财富就才是幸福的加油站。尤其是在法律体系还不太完善的环境下,为了家庭的幸福,需要我们合理的利用财富管理工具,用智慧的方法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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