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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征求意见稿》

我看《征求意见稿》

作者: 牛眼看天下 | 来源:发表于2017-07-08 09:08 被阅读0次

      风风雨雨多年,在经过数次盼望、落空、盼望、失望轮回中,出租车改革意见稿千呼万唤终出台,该稿丝亳没有改变当前公司方强势的地位,而且进一步弱化驾驶员在历史中的经营主体地位,并试图用班费制淡化驾驶员应有权益。由于没有工会的支撑,驾驶员在各环节中处于绝对劣势,要求个体化、确权个人、对历史进行清算、对历史违规收费违规经营进行问责等诉求全部落空。“协商”一一“平等协商”,犹海市蜃楼,实掩耳盗铃也!

      若为保全既得利益集团而牺牲一线劳动者利益为代价的,那不是改革,是掠夺!

  此文仅是个人之理解,不足望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规范理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关系,维护巡游车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16号)精神(未提81号、43号等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管,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一)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应当坚持公司化、市场化发展方向,(直接否定众多驾驶员要求个体化呼声[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尊重行业历史,依法化解矛盾,(间接承认座子钱的存在,承认公司与司机有着日益尖锐的矛盾[强],希望在政府引导下用市场消化座子钱而非公司消化)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弱](应成立服务型公司,每月收取200一300服务费;将会兼并小公司将大公司再次扩大化)

(二)强化巡游车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强]。(是出租车企业的主体地位,非个体,也非巡游方式)按照“取缔、整合、提升、新建”八字方针,依法取缔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强](暗指将会有公司退出经营)。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没有说做大做强成为服务型公司,只是加强了服务,并没有质的变化)。鼓励巡游车企业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平等协商,通过合作、入股、接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等方式,转型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巡游车将与网约车合作、入股,可能开始转行)发挥国有巡游车企业在经营管理转型、服务质量提档升级、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骨干作用。(将华昌公司列为了重点对象)

(三)巡游车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即指现在管理混乱)。坚持车辆每周召回制度(是每周召回!),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持车辆安全卫生和卫星定位、智能终端、计量计价等设施设备功能完好;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依据企业管理制度(不是依据行业章程,企业自由裁量权过大[弱])对违规服务的驾驶员采取学习教育、停运整改等措施,建立并严格实施违规退出机制。(提升服务水平,驾驶员再上紧箍咒)。

(四)巡游车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引导其增强法制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即指现有的司机法律意识淡薄,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增强诚信意识,依法履行合同(指有的司机不诚信,有的未履行合同?);增强服务意识,为乘客提供文明优质服务,不拒载、不绕道、不强行拉客拼客。(指有驾驶员存在违规现象)

(五)巡游车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的约定,之前不合法、不合理的不在保护范围内[弱]);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关心关爱驾驶员,主动组织开展帮危扶困、奖励优秀驾驶员、“送清凉、送温暖、送健康”等活动[强]。(替驾驶员着想,值得赞扬!也许是因大范围否定司机们的诉求后寻找的某种平衡吧)

(六)巡游车企业应当规范经营,不得采取预收承包费(将买断转嫁经营风险玩文字游戏说预收以及历史上违规经营的责任之字未提[弱])、“借款”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不得变相更改合同,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加重驾驶员负担(已经违规经营违规收费的责任追究未提[弱]);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不得非法转让巡游车经营权。

(七)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巡游车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强]。考核不合格的,车辆经营权到期后不予许可。(历史上有此条,但没有考核不合格的)

二、规范承包经营,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八)巡游车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经营机制,(重点:应该加一条:“收费合理”,权责“明确”改为权责“对等",“明确”和“对等”相差甚远,并漏掉了“风险共担”[弱])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以后两种合同会并存),确定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只确定了经济关系,不提劳动关系[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权责对等否不重要,仅是“明确"[弱])。对存在事实经营关系、但未签订经营合同的,(存在事实经营关系而未签合同的,为何未签?)企业与驾驶员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商签订经营合同(怎样协商?);经协商无法签订经营合同的,企业与驾驶员可协商解除经营关系;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1,公司的強势地位使协商成为空谈,2,协商不成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管理部门干嘛?)。

(九)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按照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规定,由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他们利益一致)与驾驶员、工会组织(沒有实际意义上的工会)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本身就是伪命题)确定。协商机制由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工会联合会(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工会[弱])、企业代表、驾驶员代表(没有真正的工会,哪有真正意义上的代表?代表是谁选择的?谁确定的?难道又是所谓的“劳模”?我们将再次被代表?)制定。

        鼓励实行班费制(指不推荐承包制、买断制)、按单提成(又有新式样)等多种利益分配方式,建立企业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利益合理分配?应该是成立服务型公司,收取少量费用以维护日常开支,而不应以贏利为目的)。

(十)当前实行承包经营的巡游车,其经营收费参照以下意见实施;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按照本通知第(九)项规定执行。(鼓励班费制,但未提怎样解决历史问题[弱])

        非纯电动巡游车的经营收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经驾驶员与企业协商一致,月承包费可以按不高于3250元(不含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为参考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原经营收费低于3250元/月(不含车辆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的,按原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企业为某些车辆作出了让步出租车应成为服务型公司,收取少量费用以维护日常开支,而不应以贏利为目的)

纯电动巡游车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按照国家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要求,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当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单据实向驾驶员收取车辆保险费[强];驾驶员也可与企业协商(可协商[强])在承包费中缴纳,由企业统一投保。(其它收费也应同保险费样出示原始单据、凭证,这里并没有提[弱])

(十二)根据巡游车驾驶员的具体情况(是区别对待),采取多种形式保障驾驶员社会保险全覆盖。驾驶员与巡游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巡游车企业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历史上未缴纳的呢?未提[弱]);签订经营合同的(合同是平等、自愿?),由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由驾驶员在社会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重点提到社保,社保问题不可忽视[强])

(十三)对本通知实施以前巡游车企业经营收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清理:

      企业一次性预收的承包费,驾驶员要求清算的,按照《关于妥善处理预收承包费纠纷的自律意见》(武租协[2016]6号)予以清算。(没有去追究企业历史违规责任[弱])

      实行单班承包经营的月承包费,2015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执行,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以前按照企业承诺书执行。(应按市场变化,严格按《劳动法》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效益适时调整。)

      实行双班承包经营的月承包费,2015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按照企业承诺书执行,2017年4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以前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承包经营若干问题的自律意见》(武租协[2017]3号)执行。)

      企业实际收取的月承包费中包含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当按约定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强];月承包费中没有包含社会保险费的,(《劳动法》不是说企业必须购买吗?没有“包含”并不表示企业可以不为驾驶员购买社保,而且也不表示驾驶员对不买社保事情的认可)由驾驶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弱]。

(十四)巡游车驾驶员拟将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转让的,企业可与驾驶员协商,给予合理补偿后,解除原经营合同。(即承认座子钱,可协商企业回购![强]但协商成功与否,凭的是个人能力,未标准化丶细化[弱])

      驾驶员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也可以将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规定的个人(注意,前提必须与企业协商一致,并非买卖双方一致就行了,[弱])。企业、转让驾驶员、承接驾驶员三方应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将来有专门的交易平台[强],允许个人转让[强]但前提须与企业协商一致,故意设置了门槛,有不确定因素,公司方享绝对主导权[弱])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企业、转让驾驶员、承接驾驶员的申请、转让协议等资料,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变更登记手续[强](未注明所需费用,未格示化丶量化);定期发布车辆营运收入、营运里程、里程利用率等行业运营指数,便于转让双方参考判断市场风险。[强]

现有的纯电动巡游车,其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让,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也不得转让。(有区别的对待)

三、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十五)公安交管部门在大型商场、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和严管路段,增设200个巡游车临时停靠点,方便巡游车停靠上下乘客[强];对在道路边停靠上下乘客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巡游车,及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驾驶员驶离。[强](赞一个,也许在寻求一种平衡)

(十六)各区因地制宜建设规模不同的巡游车服务区(点)[强]。小型服务点至少应为巡游车驾驶员提供就餐、如厕、茶水服务;大型综合服务区应为巡游车提供车辆清洗、座套更换、加气充电、小修快修、就餐休息、计价器刷卡、电子眼处理等服务[强]。各区大型综合服务区建设数量不少于1个,小型服务点按街道设置。[强](赞一个,也许在寻求一种平衡)

(十七)加强对巡游车建设和发展的投入[强]。市财政从2017年开始,连续五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包括巡游车在内的公共交通发展。[强]

(十八)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巡游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安全行车等的监管,督促其文明规范服务[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强]。

质监部门应当对非法销售、安装、调校计价器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强]

发展改革、网信、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巡游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强](没有提网约车,应增加巡游车驾驶员对违规网约车的监督、举报权)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评分与信用挂钩[强],提醒:将会有部分驾驶员禁入此行业)

(十九)持续评选表彰星级车、十佳驾驶员、优秀班组长;设立新风奖,鼓励驾驶员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培育行业良好风气,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对五星级驾驶员、连续10年以上优质服务驾驶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扶持[强](应由工会集体驾驶员推荐);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群众文体活动,不断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驾驶员的归属感。[强](补充:要严格执行《工会法》《组织法》,切实发挥其作用,行使其组织权、活动权丶话语权、避免沟通渠道的不畅,真正反映基层劳工的声音。)

(二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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