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条文: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当天上午,即2019年12月26日,最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其中谈到如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将区块链技术对证据认定的影响:
(二)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修改决定》对于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概括地讲,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考虑几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二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其真实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由此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创新性地提出区块链技术下的数据得以认定为民事证据的应有制度路径:从区块链技术的生成来看,如果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环境可靠;从电子数据的保存来看,是否保存在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中,当然经过公证电子数据真实性更高;从电子数据动态使用过程如传输、提取,方式应当适当主体应当可靠。
只有在立法上预先对区块链上的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做出规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技术与法律相融合,才能 当然,区块链技术目前人才紧缺,懂区块链技术的大神未必懂法律,懂法律的人一般来说不懂区块链运用原理。因此,虽然做出了规定,但是实际应用仍然存在一定技术障碍,目测尚不会出现大面积的区块链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不过至少我们看到了立法者的态度,所以应当对未来抱有乐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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