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衡山路北魏大墓出土有一件扁长方形陶器,发掘者认为其类似书卷样式,称其为“陶册”,并推测其与墓葬性质有密切联系。本文通过文献及考古材料进行对比、排除及考证,认为其应是随葬的陶制布帛明器,是墓主人财富的象征,或是对于死后生活理想化的描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丧葬观念。
2012年7月—2013年1月,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在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北延线发掘了一座规模较大的北魏时期墓葬,该墓平面形状呈“甲”字形,结构为长斜坡墓道、前后甬道、单方室砖券墓,是北魏时期墓葬的典型形制。该墓经过多次盗掘,出土遗物有陶器、瓷器、铜器、金币等 120余件。墓葬位于邙山陵墓群西部的北魏帝陵区,从墓葬的复原形制和规模来看,该墓与北魏时期的帝陵制度相仿,再结合出土器物,发掘者推测其年代应为北魏末年,并综合北魏迁洛之后的帝陵情况,推测该墓应为北魏节闵帝元恭的墓葬。
在墓葬出土遗物中,有一件陶制器物尤其引人注意,该器长 19 厘米,宽 4.7 厘米,厚 0.9~1.5厘米,两侧各向内折 1/4,然后对折,并在折缝处填有白灰,但未发现有文字。(图一)发掘者称其为“陶册”,并认为该类器物尚未见于其他公开发表材料,应与其墓葬性质有密切联系。但综合其与同时期书卷、册、布帛的样式比较及历史背景等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这一定名尚有可商榷之处,现论述如下,以供学界同仁讨论指正。
图一 衡山路北魏大墓出土陶帛
一、与同时期书卷样式的比较分析
根据发掘简报对该陶器形制的描述,其“两侧各向内折 1/4,然后对折,并在折缝处填有白灰”,发掘者认为其类似书卷样式,而这一认识也是定名为“陶册”的关键依据。而根据目前对书卷的认识,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书卷样式差别较大,在雕版印刷技术出现之前,古人的文字记载形式主要是靠书写,书写材料从最早的竹木简牍开始。简是一种狭长的竹木质的薄片状物,《说文·竹部》:“简,牒也。”段玉裁注:“按简,竹为之;牍,木为之;牒、札其通语也。”牍比简宽,常以削光的木片制成,主要用以书写短文或书信文书,若要书写长文或著书时则要用多支竹木简,并以编绳编联成册,称为简册或简策,编绳多为麻绳,也称为“书绳”,有些贵族使用的简册还用丝绳或革绦编联,如西晋时出土的汲冢竹书用“素丝编”,南齐时出土的《考工记》用“青丝编” 。把简册从一端卷至另一端,再用绳子扣结成一束,即为一册书籍,这也是我国书卷的最早形式。简册盛行于春秋战国至两汉时期,从东汉开始逐渐被纸质书籍所替代,至南北朝时期渐趋绝迹。简牍在考古发掘中累有所见,据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初以来,中国出土简牍的数量约数十万枚,年代涵盖战国、秦、两汉及三国魏晋时期,而基本不见与衡山路北魏大墓同时期的简册,这与简册的延用时间相一致,可见该墓所出这件陶器的样式并非与简册相一致。
除竹木简牍外,古人还用帛作为书写材料,即帛书,是从竹书到纸书演变的过渡环节。但由于丝织物昂贵,远不及竹木简牍价廉易得,故难以普及开来,其使用者多限于贵族阶层,《晏子春秋》曰齐桓公“著之于帛,申之以策,通之以诸侯”,《国语·越语》亦载“越王以丹书帛”,亦可知春秋时期已有帛书存在。考古所发现的帛书有 1942 年在长沙子弹库出土的一件战国时期楚帛书,保存基本完整,有 900 余字,是迄今所发现最早的帛书实例。商承祚先生在《战国楚帛书述略》 一文中对该帛书的发现情形做了描述:“帛书八折,放在一个竹匣中……”可见帛书是折叠后放在竹匣内的,这与1973年发现的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帛书的情况相类似,马王堆帛书出土时有两种形式,用整幅抄写者折成长方形,用半幅抄写者则卷在二三厘米宽的竹木条上,同放在一个漆盒之内 ,此外,马王堆出土的古地图亦是折叠存放于漆盒内。出土帛书可分为折叠式和卷轴式,折叠式是像叠手绢那样,横折一下,再竖折一下,最后叠成一小块;卷轴式则是像竹简那样卷起来放。尽管目前尚未发现南北朝时期的帛书实例,但大致不会超出以上两种形式,因此衡山路北魏大墓所出这件陶器亦无法与帛书形式相对应。
纸的发明与应用使我国古代书卷形态发生了重要的质变,正如《后汉书·蔡伦传》所说,“缣贵而简重”,缣即为丝帛,纸的价廉质轻,使之成为替代简帛的理想书写材料。纸在西汉或更早的时代就已经存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简牍帛纸同时使用,直到东汉时期竹木简牍和帛仍是主要的书写材料,魏晋以后纸的使用才日益增多,东晋末年桓玄下诏令称:“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此后,纸便取代简帛地位而得到普及,成为普遍的书写材料,被用来抄录经史子集、宗教典籍和书写日常公私文件。作为简帛的代替品,纸卷的形制也与简册和帛相同,卷书的传统也得以保留,在魏晋至隋唐时期,写本纸书的形态主要是卷轴式,一直延续使用至公元9世纪唐代末叶才被折叠的形式所取代,宋代欧阳修《归田录》所云“唐人藏书皆作卷轴”即为明证,20世纪初在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发现的 5万余件东晋至北宋初年的纸质文籍中,大多数即为卷轴式写本。卷轴纸书的形式是把若干纸张粘连起来卷成长卷,用一根细木棒做轴心,从左向右卷成一束称作一卷,公元 4世纪至 7世纪的卷轴书一般宽约24厘米,相当于汉制的一尺,长度则根据书写篇幅而定,这一卷轴书的形式也被称为“卷轴制度”。由此可见,在衡山路北魏大墓所处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书卷样式为卷轴式,而这件陶器显然不能与其同时期的书卷联系起来。
二、与同时期遣册、哀册特征的比较分析
“册”字来源于甲骨文,其字形作
,象征以竹木简编联成册之形,《尚书·多士》中即有“惟殷先人,有典有册,殷革夏命”的记载,可见册在商代即已是记载重要内容的典籍。典册最先用于宗庙祭祀,与巫术祷告活动有关,甲骨卜辞中有“祝册”或“册祝”的说法,《尚书·洛诰》亦云:“王命作册,逸祝册。”郑玄注:“使逸读所作册祝之书告神。”应都是以文辞作册祈告神灵之意。《说文解字》又释:“册,符命也。诸侯进受于王者也,象其札一长一短,中有二编之形。凡册之属皆从册。”这是指帝王赏赐诸侯,又有“册命”之说,亦称“策命”或“锡命”,是西周至春秋时周王或诸侯任命官员、赏赐车服、命服的制度,包括天子任命诸侯、百官,诸侯任命卿大夫等,并有册命文字书于简册。如《周礼·内史》:“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郑玄注曰:“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策谓以简策书王命”。据文献和金文记载,周代有相当严谨完备的册命制度,这对后世的册命形式和载体有着深远影响。
汉初有策书,又叫册书,主要承袭周代册命之体而来,同样用于封拜授爵,后又用于废免和谥赠等。策书的形制体例亦有规定,蔡邕《独断》云:“策书,策者,简也。《礼》曰:‘不满百文,不书于策。’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篆书,起年月日。”王莽时又将策书用于对臣工的哀悼、祭享、追赠等,扩大了策书的使用领域。后世在汉代策书基础上不断发展,并繁衍出更多形式。明人徐师曾详细汇总历朝制度,罗列的“册”之类别达十一种,并对其用途加以说明:“又按古者册书施之臣下而已,后世则郊祀、祭享、称尊、加谥、寓哀之属,亦皆用之,故其文渐繁。今汇而辨之,其目凡十有一。一曰祝册,郊祀祭享用之。二曰玉册,上尊号用之。三曰立册,立帝、立后、立太子用之。四曰封册,封诸侯用之。五曰哀册,迁梓宫、及太子诸王大臣薨逝用之。六曰赠册,赠号、赠官用之。七曰谥册,上谥、赐谥用之。八曰赠谥册,赠官并赐谥用之。九曰祭册,赐大臣祭用之。十曰赐册,报赐臣下用之。十一曰免册,罢免大臣用之。” 除以上外,在历年考古工作中还发现不少以记录随葬物品为主要内容的简牍,一般称其为“遣策”或“遣册”,亦有学者称之为物疏简牍,形制有竹、木简和木牍等,时代多集中在战国至西汉时期,墓葬级别一般为诸侯国国君墓或封君墓、大夫墓及士一级贵族墓,王墓和庶民墓尚未见有遣册出土。汉代以后发现较少,目前仅在洛阳西朱村曹魏墓 、南昌东吴高荣墓 、南昌晋墓 M1、长沙北门桂花园晋墓、武威旱滩坡 M19等处发现有遣策,洛阳西朱村曹魏墓的遣册为六边形刻铭石牌,长沙北门桂花园晋墓的遣册为长方形刻字石片,其余三处均为长方形墨书木方,记载内容均为各类随葬品。
通过以上对“册”的梳理可知,自商周演变而来的各类册类的基本用途是用以记录文字内容,“以册载文”是其基本特征,而能用于随葬的册应有遣册、哀册和谥册三种。遣册用以记录墓主随葬物品,哀册用以称述逝者功德、表达哀慕之情,谥册用于记录墓主一生最基本的评价,如庙号、谥号。目前虽未见北魏遣册,但根据时代相近的长沙北门桂花园晋墓(357年)和武威旱滩坡M19东晋墓的遣册形制来看,均为长方形石片或木方,其长度在23.5~27厘米,宽度在7~12.3 厘米,正反面均刻辞或墨书,这种遣册形制自战国以来一脉相承,除在尺寸上有所变化之外,并没有更多的修饰之处,可见于遣册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所载内容。而洛阳衡山路北魏大墓这件陶器的形制为两侧各向内折 1/4,然后对折,并在折缝处填有白灰以区分层次,但未发现有文字,这一形制特征与遣册显然有别,故可排除是遣册的可能。哀册与谥册有固定的行文格式和内容,适用范围仅限于帝王、太子、太后等具有相当级别的皇室贵族。据冯汉骥先生考证,帝王竹质谥册之制始于汉,延用到隋,唐初改以玉册随葬,汉至六朝只以哀册入陵,谥册入陵自唐开始。哀册在唐代以前均用竹、木质为材料,但在南北朝墓中尚未有发现,仅见诸史载,如南朝宋文帝袁皇后崩,“上甚悼痛,诏前永嘉太守颜延之为哀册,文甚丽”(《宋书·后妃》);“敬皇后迁祔山陵,(谢)眺撰哀策文,齐世莫有及者”(《南齐书·谢眺传》);梁高祖丁贵嫔薨,上“诏吏部郎张缵为哀策文”(《梁书·高祖丁贵嫔传》);梁昭明太子薨,上“诏司徒左长史王筠为哀册文”(《梁书·昭明太子传》),从这些记载中可知哀册在南北朝时亦实行于身份高贵的皇族人员。在与北魏年代相近的唐代有较多哀册发现,材质均为长条形汉白玉,刻字字口多有描金,长度不超过 30厘米,宽度约 3厘米,一般厚 1厘米,两侧面上下端各有一穿孔以便连缀。这一形制显然是承袭前代竹木简形制而来,只是以玉石代替竹木以便于长期保存。洛阳衡山路大墓发掘者认为这件陶器与其墓葬性质有密切联系,显然更倾向于将其归类于哀册。本文认同发掘者对洛阳衡山路大墓是北魏帝陵的推测,但若联系各时期哀册形制特征,无论是竹木、玉石或是其他质地,其形制均应是长方形并以丝绳编缀,册上也应有墨书或刻辞文字,而洛阳衡山路北魏大墓所出这件陶器既无刻写文字,形制又与哀册不符,亦可排除是哀册的可能。
三、定名推测及其相关历史背景
从以上推论来看,洛阳衡山路北魏大墓这件陶器既不符合发掘者定名所依据的书卷样式,又不具备遣册、哀册的各种特征,因而无法称其为“陶册”。由于此类器物尚未见于其他公开发表材料,要对其准确定名需综合文献、考古等多方面材料。再观察这件衡山路北魏大墓出土的扁长方形陶器,由一块长方形泥片两端相向对卷后烧制而成,目前已断为三截,形制四角分明,较为规整,卷折处弧度圆润自然,这一形制与当时的布帛卷合形式较为接近。《礼记·杂记》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郑玄注曰:“十个为束,贵成数。两两合其卷,是谓五两。八尺曰寻,每两五寻,则每卷二丈也,合之则四十尺,今谓之匹。”又《说文解字·匸部》:“匹,四丈也。”段玉裁注:“按,四丈之上,当有布帛二字。”王筠句读:“古之布帛自两头卷,一匹两卷,故谓之‘两’,汉谓之‘匹’也。”由此可知,凡布帛以匹为单位,由布帛两端相向对卷而成。衡山路北魏大墓这件扁长方形陶器与文献所记载的布帛卷合形式相合,同时还在泥片折缝处填有白灰,用以显示折叠的层次差别,这一做法应是借以表现布帛卷合时层次分明的样式。关于布帛尺寸,自汉代以后都有严格要求,《急就篇》云:“资货市赢匹幅全。”颜师古注:“四丈曰匹,两边具曰幅。”《汉书·食货志下》:“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又有《宋书·律志序》:“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可见,自汉代至南北朝时期,布帛卷合成匹的尺寸是比较固定的,均以宽二尺二寸、长四丈为匹。布帛在卷合成匹后,目前虽无法确定其长宽比例,但其外形必然为长方形,这正与衡山路北魏大墓这件扁长方形陶器外形相符。
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以布帛随葬的传统,由于布帛在墓葬中保存不易,目前在考古发掘中发现的魏晋布帛实物较少,但常在墓中出土的衣物疏上见到有布帛随葬的记载。1979年,在新疆阿斯塔纳古墓群发现两座墓葬,其中一座墓主人为北凉武宣王沮渠蒙逊的夫人彭氏,墓中出土一批丝织品和一件衣物疏,以 69个小绢卷代表 69匹绢,并象征衣物疏中所记的“故杂彩绢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匹”“故绵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斤”,尽管这种象征性的随葬手段极为夸张,但也侧面说明了布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种重要的财富储藏手段,当时还普遍存在以布帛随葬的葬俗,并常以象征性明器等方式来替代实物。除以上外,在同时期的墓葬壁画中也常见到布帛的形象。1999年甘肃高台县许三湾古城遗址西南墓葬出土一批魏晋时期画像砖,其中一个画面绘一只盝顶大箱,箱内绘满涡状图,是呈卷状的布帛,在箱右边有朱书题榜“合缋”。关于缋,《说文解字》曰:“缋,织余也。”段玉裁注:“此亦兼布帛言之也……织余为机尾。缋之言遗也,故训为织余。织余,今亦呼为机头,可用系物及饰物。”可见,“缋”是布帛的头尾部分,作为一种系物或装饰,“合缋”即指许多布帛头尾合放在一起。还有一件画像砖上绘一长几,几上绘一排8卷红、白、灰三色涡状图案,也是表现呈卷状的布帛,几案左下方有墨书“采帛机”,“采帛”即“彩帛”,意即放置彩帛的长几。另一件画像砖绘有两只箱子,箱内绘满多色涡状图,同样也是指代卷状的布帛,画像砖右上角朱书“相”字,“相”即“箱”,指装满布帛的箱子。这些画面均是表现墓主人的富有和对财富的追求,同时也更直观地反映代表财富的布帛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除圆涡状帛卷图案外,在甘肃嘉峪关、酒泉、高台等地的魏晋十六国壁画墓中,还常见一种矩形图案,先以墨线绘出矩形轮廓,中间再以数条墨线竖向分栏,栏内填短粗的红、灰或浓、淡彩线条,中间再横向绘一道墨线至两端似为绳结。这种矩形图案多出现于壁画墓的中、后室及棺木上,从数量上看,目前发现有13座以上的壁画墓、2件棺木中绘有这种矩形图案。嘉峪关魏晋壁画墓报告的编写者将这种矩形图案定为丝帛(图二),但酒泉西沟村魏晋墓的发掘者倾向于简册之说,据郭永利先生研究,“可以肯定,这些长方形的带有彩色短粗线的图像不会是简册,而且简册不具有红、灰二彩,应确为彩色的丝帛” 。
图二 嘉峪关魏晋壁画墓中绢帛图案 (M3 ∶083)
结合文献记载和同时期其他墓葬资料,本文认同这种矩形图案为丝帛之说。这一结论对洛阳衡山路北魏大墓扁长方形陶器的定名有极大的帮助,该陶器与以上壁画中丝帛图案同为矩形,且均出于墓室之中,形状及卷合形式又与文献记载的布帛一致,其性质应是随葬的陶制布帛明器。根据魏晋墓葬壁画中对布帛的色彩表现形式,可推测这件陶帛在制作时应有彩绘图案等装饰,只是由于墓葬年代久远及保存环境较差,导致其出土时外表漫漶不清。由于洛阳衡山路北魏大墓多次被盗,墓葬出土的器物仅为盗后劫余,较之下葬时的随葬品状况有天壤之别,再结合同时期墓葬中对随葬布帛的夸张表现手段,可推测这件陶帛仅为众多随葬陶帛的其中之一,这些陶帛与其他墓葬中以碎帛卷成的小卷及在墓壁上绘出矩形、圆形布帛的意义一致,均是象征性布帛的表现形式,用以表现墓主人拥有享用不尽的布帛财富,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丧葬观念有着密切联系。布帛作为财富象征的历史悠久,曾长期作为实物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甚至作为实物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之一。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布帛作为财富的一种,长期作为货币使用,如《晋书》载:“愍帝继位,进位司空,固让。太府参军索辅言于轨曰:‘古以金贝皮币为货,息谷帛量度之秏。二汉制五铢钱,通易不滞。泰始中,河西荒废,遂不用钱。裂匹以为段数。缣布既坏,市易又难,徒坏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今中州虽乱,此方安全,宜复五铢以济通变之会。’轨纳之,立制准布用钱,钱遂大行,人赖其利。”尤其是南北朝时期,布帛等实物货币居于货币经济的主导地位,如《宋书·食货志》载:“今且听市至千钱以还者用钱,余皆用绢布及米。”可见,当时布帛作为交换媒介常用于大额交易。绢帛在北魏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如用于赏赐、赈济、纳税、军饷、罚款、购买粮食、耕牛、农具、支付丧葬费用、抄写经文、赎身、建造佛寺、储藏、买地等,甚至在整个北朝时期财政收支的价值都是用绢帛来计算的。南北朝时期,朝廷在官员死后常以赙赠的形式赐财物给死者及死者家属以助其经营丧事,从现存史料来看,北朝赙赠发生最频繁的是北魏,赙赠中最多见的即是绢帛 ,如 《魏书·逸士传》 载:“(冯亮)延昌二年(513 年)冬,因遇笃疾,世宗敕以马舆送令还山,居崧高道场寺。数日而卒。诏赠帛二百匹,以供凶事。”发生在太和十八年(494年)的元休丧事,所赠布帛达五千匹之多,这些用于丧事的绢帛当有部分用于随葬。
自北魏后期始,由于战乱频仍导致国力日渐衰微,朝廷的赙赠急剧减少,洛阳衡山路北魏大墓随葬陶制布帛明器的现象,应与这一历史背景有关。按其墓主人为北魏节闵帝元恭的推测,元恭被高欢毒杀后“葬用王礼”,但对其所用随葬品均为象征性礼器,以陶制明器为多,与北魏前期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
四、余论
通过以上研究推论,洛阳衡山路北魏大墓这件扁长方形陶器既不符合发掘者定名所依据的书卷样式,又不具备遣册、哀册的各种特征,因而可以排除是“陶册”的可能。其形制与当时的布帛卷合形式一致,又与魏晋南北朝时期壁画中丝帛图案同为矩形,应是随葬的陶制布帛明器。这件陶帛尚未见于其他公开发表材料,对今后考古发现同类器物的定名及其与墓葬性质有关信息的判定有参考价值和意义。根据目前已有的考古材料,魏晋南北朝时期墓葬出土的物疏类简牍上常有随葬各种布帛的记载,在甘肃等地同时期壁画墓中也常见有涡状和矩形布帛图案,甚至还有织机、采桑等图像,这说明洛阳衡山路北魏大墓陶帛的出现绝非偶然,应是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丧葬观念。这些以多种形式随葬布帛的行为,并非要表示其象征作为货币的交换手段,而是“事死如事生”丧葬观念的体现,与其他随葬品及墓室壁画中的大量的车马、出行、宴饮、升仙等图像一致,互为补充,都是要表明在死后的世界,让墓主人享有用之不尽的布帛等衣食住行的物质和精神要素,可以说是死者世俗理想生活的再现,同时又标识其所拥有的财富,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现实富足生活的理想,或是对于死后生活理想化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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