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9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刘江英、古亮开、古广开、关浩祥、章四弟、丁贵超、还有另两位,一共8位)、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委员(以上图为准,其中有6位是第一届的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和8位业主代表(杨先生、苏先生、陈小姐、邓先生、孙先生、蓝小姐、何小姐)在东润华庭开见面会的过程如下:
2017年7月2日,广大业主认为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程序上存在不公开不公正的问题和候选委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详见东润华庭业主公众号的文章《关于东润华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几个问题》,以下简称“文章”)。在广大业主强烈要求下,以上《通告》的吴先生、谢先生、派出所代表、物业经理在东润小区与广大业主进行开会。广大业主认为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委员不符合条件,需要能热心为服务小区和广大业主的业主来参选,同时要求选举公开公正进行,公开投票和唱票;但这与三角住建局和居委会认为选举程序是合法,选举不可逆,选举要继续进行产生了矛盾。在僵持气氛下,双方协商一致:找8位业主代表与8位候选委员于2017年7月9日同时带《房产证》在东润小区开见面会,让这8位候选委员对他们当选委员后能"为小区管理做什么工作"给一个回答;也让8位业主代表也来参选,最后让全体业主来投票选举,并落实好公开投票和唱票细节,这样才能选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委员!
2017年7月9日开会,8位业主代表带去房产证去开会先被核查业主身份,但业主代表提出要核查候选委员的业主身份却遭拒?(之前说好的彼此出示房产证呢?住建局以他们之前程序核查过为由,不需要核查。8位业主代表先被来了一个下马威,明显的告诉代表们这不是见面会,而是通知会。)接下来开会内容:1.第一届业委会关主任对第一届业委会工作做了总结?(请这位作报告的同志把你的报告发出来学习一下。5年难得作一次报告。)2、住建局吴先生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流程做说明,介绍筹备组成流程,情况,候选人报名情况。(这些过程存在什么问题详见“文章”。)3、关主任代表第二届候选人当选后,就业委会工作展望。(详见《东润物业致广大业主的第二封信》所列举20个问题,这6位不热心不积极的第一届委员要继续当选,广大业主表示反对才有2017年7月2日拉横幅小区游行。)4、8位业主代表认为需要给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增加8位热心业主候选人来参选,让全体业主来投票,但同样是被选举程序合法,一切不可逆,选举继续进行的理由拒绝。吴先生也表明如果选举觉得不合法,也可以告他。就这样见面会不欢而散,2017年7月31日怎样投票和唱票细节没有落实?正常情况下,8位候选人与8位代表有一个共同的想法:就是让热心,符合条件的业主来当委员来服务全体业主。为什么广大业主认为其中6位候选人不符合条件,需要能代表广大业主的8位业主代表来参选呢?看了“文章”,你们应该明白的广大业主不想再被代表了?
就以上的《通告》和事实,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一下:
1、住建局和居委会在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是起什么作用的?指导、协助、向其备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性群众组织,由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由该两部门指导、协助,大白话就是由业主自己来召开业主大会,他们作为第三方在旁看着做,做得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才出来说下问题存在和纠正一下,选举好委员再向他们备案。在广大业主对选举程序和候选人不符合条件提出异议时,为什么这两部门要强行继续选举,而不是听一下广大业主的意见,再增加候选人参选,由全体业主来公开投票唱票。这样做,两机关不是指导,协助而是完全违背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自治性质,说得不好听就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第一届业委会做5年于2017年2月22日到期。需要换届选举?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第一届业委会在2017年2月22日到期的三个月前,就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但从《通告》上看,根本就让住建局和居委会来安排业主大会,并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来选举第二届业委会,这样做就是完全按第一届业委会选举模式来操作第二届业委会委员选举。说白一句:第一届业委自己不会召开业主大会(因第一届业委5年来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用他们话来说东润华庭1600户无可能召开业主大会。蟠龙村委都有办法进行村民选举,为什么你无办法?),如果继续让第一届的当选的话,业主大会永远无办法开,有些事项要业主大会决定的,那只能不了了之或者再次被代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这些事项关系到每位业主的自身利益!!东润物业公司贴出财政情况已列明专项维修资金被使用了16万元,请问业主你知道吗?
3、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是从来的?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届是从8名候选人中选出7名候选人,这个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这个规则是由筹备组先草拟的。主要问题是谁可以来当委员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请问广大业主认可你们其中6位候选人吗?(详见文章)。还有一位前委员兼候选人说是盛情难却被硬推出来当委员的,真难为你们!东润有热心有能力业主有很多,为什么不让他们来当选为大家服务?另一个差额问题:8个人选7人,只有一个差额?
4、按《通告》将于2017年7月31日进行开箱唱票?对这些票,不知有是不是业主本人所填所写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请问那位业主已经投票了?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广大业主也明确要求公开投票和唱票。这也最后的无奈之举!如果最后一步也做不到,摆明是要让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当委员!
5、选举真的不可逆吗?早在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之前,就有《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成立业主大会的,也就是东润有几年时间是无业主委员会的?即然广大业主认为存在上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为什么两部门不肯让适合人选参与竞选,让选举公开公正进行?反过来,《通告》说的不全是正确的,为什么不让第一届业委会来主持召开业主大会,选举第二届业委会??为什么不在第一届届满前三个月安排选举,现在第一届业委会不存在,有筹备组,但筹备组可以被起诉吗?
6、最后一个,关于吴先生说如果不合法,可以告他!想问一下吴先生,你履行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告你,即是你以个人身份来干涉选举?如果不是,那是职务行为,告也是告住建局。请问你是住建局的局长吗?不是的话,也不能把你写上诉状,不然会被法院划掉。
综合上述,问题放在这里, 要怎么解决?维权都是漫长艰辛的,因此需要广大业主的智慧。这事关每个业主的自身利益!除非你不再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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