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理解】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排放:超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贮存、处置:超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地点合法)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符合标准)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量化)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三、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总结:危害较小、可再利用)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总结:少排放污染)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按75%减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按50%减征收环境保护税。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