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林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你喜欢大海,我爱过你”
“且行且珍惜”
......
今天有朋友咨询我关于分手后要求对方还钱的问题,我看他这是还没遭受过社会的毒打。
为了让他直观地认清残酷无情的现实,我给他找了几个案例,毕竟类似的案例一搜一大把。
![](https://img.haomeiwen.com/i22447185/67af276147ea6c68.png)
谈恋爱花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毕竟一个人活着也得花钱。谈恋爱时,花多花少,纯属自愿。
但是,分手之后又要求还钱的,大多都很困难。
![](https://img.haomeiwen.com/i22447185/3c709b8a273cea6f.gif)
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大概率是赠与
按照生活常理和举证规则,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视为赠与的可能性最高。如果一方在分手后主张是借款,那么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
如果主张借款的一方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支出款项是借款,那么基于特定生活关系,认定为赠与最符合常理。
所以,一到情人节这类节日或5月20日这种奇葩日期(???)的时候,网上就热衷于讨论情侣之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如何操作的问题。
比如发的金额是“520元”,或备注“我爱你”肯定是赠与;如果发的金额不特别,比如“500元”,或者备注“这是你要的钱”那就不一定是赠与了。
当然,不管一方如何操作,另一方都可以一句话收割爱情,那就是:
“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
温馨提示:
上述网上讨论纯属娱乐,不可轻易模仿,容易翻车。
![](https://img.haomeiwen.com/i22447185/2e396d99b8f5b386.jpeg)
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若非赠与,建议完善证明手续
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确定是借款或其他用途,如果口头上都说好了,写个手续不费劲。
生活中的小钱,大家就不要计较了,花了就花了,就不要搞什么备注或其他证明手续了,否则这恋爱还谈不谈了?!
![](https://img.haomeiwen.com/i22447185/786bc3c3b7d7be91.gif)
如果真的是大额款项确实又是借款什么的,是可以写个借条或其他证明的。虽然是情侣,但这样明明白白的,大家都轻松,毕竟亲兄弟还要明算账的嘛。
从我接触到的咨询中,我发现,在恋爱期间向对方索要大笔款项或要求对方购买贵重物品,没有完善相关手续的,都非常容易出问题。
真实案例:男方出资给女方买车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后续就是女方因为各种原因提出了分手,接下来就到了男方找我咨询的环节了……
![](https://img.haomeiwen.com/i22447185/dbcab6be41f3cdd5.jpeg)
赠与一旦完成,是不可以撤销的
恋爱容易上头,清醒后各种许诺也都可能付诸东流。即使白纸黑字写就,也可以随意撤销就走。
(我竟然在边写边哼,难道要成为Rapstar?)
按照目前《合同法》以及将要施行的《民法典》的规定: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给另一方的财物,在实际交付之前都是可以撤销的。
所以,不要只看到说什么,要看实际在做什么。
(成不了Rapstar,难道要尝试感情砖家?)
《民法典》的规定告诉我们,还没送出去的可以不送,但已经送出去的是要不回来的。如果已经送出去的确实希望撤销,那得满足以下三个艰难的条件之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回到我们的话题,恋爱期间的款项来往,除明确证明是借款或其他用途外,一般认定为赠与,分手过后要求返还款项基本不会得到支持。
不管是恋爱中的哪一方,道理说给你们了,剩下的你们自己看着办。
最后:
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