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时评文库
东京女留学生被害案后的法理与人心

东京女留学生被害案后的法理与人心

作者: 6415f143adf6 | 来源:发表于2017-12-01 22:28 被阅读2次

江歌和刘鑫是闺蜜关系,刘鑫跟陈世峰曾是恋人关系,江母是江歌的母亲,案发当天,刘鑫让江歌等待自己一同回家,苦苦等待两个小时后,已是凌晨,两人一同回家,后来江歌被杀,案件事实真相不能清楚还原,江歌被杀的原因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因为刘鑫和陈世峰的关系,我们很容易就会联想到刘鑫,案发时,刘鑫的作为或者说是不作为一度成了我们探讨的地方?案件发生后,为什么刘鑫拒绝见江母?一连串的问题现在只能等待法律的审判!

案发后,江歌母亲赶往日本,失女之痛让她想要迫切的找到凶手。从去日本到从警察口中得到初步判定,再到请求刘鑫见面告诉事实发生真相,刘鑫拒绝,然后江母散布刘鑫个人信息,两人恶语相向,刘鑫说要告江母侵犯隐私权,这一段时间内,事情的发展趋势并没有过多的放在杀人凶手陈世峰的身上,而是迟迟拒绝跟江母见面的刘鑫,刘鑫拒绝见面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为了协助警察办案?还是出于畏惧?

最近刘鑫开始面对媒体,刘鑫交代了当时案发的过程,她发表的言论的真实性又有多少?我们撇开这一点不说,就我们现在所知,刘鑫是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能否说是对于自己的保护?刘鑫面对有生命危险的江歌是否有救助的义务?首先我们探讨一下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一群煤矿工人在地下工作时发生危险,外面的官兵进行营救,假设这时,他们要想活着就必须吃掉一个人,那么他们就这样杀掉一个人算不算是紧急避险?是不是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时我们相比较的话如果前者归属紧急避险的话,似乎刘鑫不出门救江歌可以归属紧急避险的范畴,而紧急避险的范围是什么?什么程度才可以紧急避险?当今并没有准确的定位。我们也无法对其进行定位。但是这时如果认定为紧急避险的话好像跟我们内心最朴素的理念有冲突。我们再假设乙刚搬进小区,甲乙为并不相互认识的邻居邻居,有一天甲跟一个男人在外面发生了剧烈的争吵,越来越剧烈,在甲在向乙发出呼救的时候,乙是否有去救助的义务?这时我们或许认为这时适用救助有些不妥,联系现实,小月月事件大家应该也都熟知,在看到受伤的小月月时,我们是否有法定的救助的义务?是不是就说,看见人受伤你就得施救,如果不施救的话你就违法了,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在当下的社会大环境下,我们曾对老年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进行过激烈的口角战,同样如果你不扶你就会接受法律的制裁,然而人们又惧怕做好事反而被诬陷,还要“承担”责任,如果真的是要求这样的话,你不救助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还有人敢出门吗?这样明显违背我们内心的真实想法的!但是在江歌这起案件中,好像有不同的东西,江歌是刘鑫的闺蜜,刘鑫在江歌有危险时难道不应该出面吗?而且江歌的危险是来源于刘鑫?这时我们能不能适用紧急救助呢?我们内心好像是排斥的!这么的说的话,刘鑫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陈世峰是杀害江歌的凶手,这起案件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涉及到刘鑫,刘鑫并不属于这层法律关系,这么看来,刘鑫受到法律的惩罚缺失了其根本的法律关系,法律制裁就不复存在了!

但是在我们大多数人的看法中,让刘鑫逃脱责任是一件很不合理的事情,这时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法律和道德发生了撕裂,这时我们该怎么办?

刘鑫在这一段时间内受到的道德上的攻击远不小于陈世峰要受到的法律制裁,道德上的抨击也可以说是一种处罚的方式,毕竟人有最基本的良知,良知在这时充当了最后一层维护正义的保护伞。

江歌母亲在网上纰漏刘鑫的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从整体看,而不能单纯的只看纰漏个人信息这一行为!江母失女之痛想要知道女儿被杀的真实情况,而刘鑫全家对于江母恶语相向,刘鑫也自使不肯见江母,国家对纠纷的解决进行了垄断,制裁权专属于国家,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想要知道女儿被杀真相的江母别无他法,就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请求救助,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为是一种私力救济?曾有这样一个案子,甲的孩子将乙的孩子杀害,两孩子均为未成年,甲的孩子被放到教养所教养三年,后乙诉讼至法院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后,并未进行赔偿,后乙对其凶手胞姐泼硫酸被判十五年,在这起案件中,乙请求公力救济后未得到应有的赔偿,依赖“私力救济”让甲尝到了孩子被伤害的痛苦,我们心里有同情也有无奈,江母的这个行为也是一种“私力救济”这时应不应受到惩罚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一杆秤了!

案件即将进行庭审,江歌被杀害也已经一年多了,只能在日本审判的陈世峰能否被判处死刑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江歌妈妈发起的“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能否取得效果,这是不是一种舆论审判?日本法律思维跟我们的思维方式有不同,我们该如何对待这次签名活动?见仁见智,就只是单纯的讲签名活动,不牵涉改案件的话,我们认为签名活动对司法审判有什么样的影响?是不是因为只要民众大闹一场就会跟着大家的看法?在我看来并不是这样,我们从头到尾都是司法审判,舆论审判从始至终根就没有存在过,只是在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我们只是考虑了舆论的反响而已,从头至尾都是司法主导,而不是舆论的进攻!所以,舆论审判就只是一个不合格的词语而已,不是一个审判结果和社会大众反响相同就是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自使就只是一个被玩儿坏了的词而已!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东京女留学生被害案后的法理与人心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dryxv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