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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2017-12-26

作者: b100f3a72f5d | 来源:发表于2017-12-26 00:45 被阅读0次

    反思系列之十二——公私分明

    (2006-12-02 04:39:34)

    转载

    分类:竹之节

    公则公,私则私。一定要分明

    即使如垫打的费之类的小事,当时虽不记怀。但是事后总会觉得不对味。

    积累多了更甚。我一直有这毛病。大学时候搞文学社,就垫进去了许多的钱,丝毫无悔。最后快毕业了,感慨万千。不好!

    到律所这两年,这毛病还是改不了。不好。

    以后这种事情一定要注意,该报的一定要报。没什么难为情的!!!

    公私分明,则心坦荡。更好的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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