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系列之十二——公私分明
(2006-12-02 04:39:34)
分类:竹之节
公则公,私则私。一定要分明
即使如垫打的费之类的小事,当时虽不记怀。但是事后总会觉得不对味。
积累多了更甚。我一直有这毛病。大学时候搞文学社,就垫进去了许多的钱,丝毫无悔。最后快毕业了,感慨万千。不好!
到律所这两年,这毛病还是改不了。不好。
以后这种事情一定要注意,该报的一定要报。没什么难为情的!!!
公私分明,则心坦荡。更好的做事。
本文标题: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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