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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老赖|除了谴责,更多的是需要规范!

教科书式老赖|除了谴责,更多的是需要规范!

作者: 呼叫大状 | 来源:发表于2017-12-07 15:57 被阅读0次

前段时间“教科书式的老赖”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许多媒体都报道了这个新闻。一时间,对老赖的谴责铺天盖地涌来,而细看这些报道,大多都是对此事件的谴责,又或是对此讨论浅尝辄止。

债务纠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很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时候,往往会发生一些冲突。即使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也很难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的规定十分明确: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虽然《民法通则》中对债务的执行问题和判决强制执行的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拿到了强制执行的判决书,却也没能拿到钱。

当然,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科书式的老赖”中的债权人因未及时得到款项救治,最终去世,此案件中的债务人也未能逃过法律的惩罚。但现实生活中很多“老赖”却会因为情况尚不紧急,拖欠债务的后果没那么严重而拿出能拖就拖的态度,所以很多债权人讨债无门。

法院判决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虽然国家制定失信惩戒制度来对付老赖,但是对于那些确无财产可以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他们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将得以退出失信“黑名单”。

对付那些顽固的老赖,现在有几个省市在实施律师可执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意味着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更多的帮手,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顽固的“老赖”,我们不仅需要各种制度的约束,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想必在经济纠纷也越来也多,法律的完善也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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