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率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因此切记不要提前选择新税率开票。4月1日之后,会重点监控企业错误的用老税率开具发票的情况。目前只有2种情况在4月1日后可以开具老税率的发票,分别案例说明一下!
4月1日后这2种情况可以开具老税率的发票
【案例1】
企业2019年3月向客户企业销售货物,但由于各种原因客户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做了“未开票收入”,并在4月初征期按16%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4月,客户索要发票,则你企业仍可以按照16%老税率向客户开具发票。
总结: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6%、10%税率补开发票。
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需要填写“未开票收入”如下:
4月份按照16%税率开具了发票的时候,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需要填写“未开票收入”相应的负数,如下:
【案例2】
A企业在3月8日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4月3日,B企业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
(1)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仍按照16%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2)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A企业仍按照16%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总结:纳税人原来按照16%、10%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6%、10%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纳税人原来按照16%、10%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6%、10%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后,再按照16%、10%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考二:
税总函[201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5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4月1日后发票填开的8个提醒
1、严格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纳税,如何判断?结合暂行条例和36号文以及你公司产品特点判断,这是第一步。
2、纳税义务时间判断清楚了,该开什么税率发票就清楚了,4月1日之前的纳税义务时间开16%,10%,之后的就开13%,9%。
3、如果4月1日之后纳税义务开具了16%、10%的发票,应该收回作废重开正确税率的发票。
4、如果4月1日之前达到纳税义务,当期未开票,但是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申报,那么可以补开原税率发票。
5、如果如果4月1日之前达到纳税义务,当期未开票,也未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那么应该调整纳税申报表,补申报后可开原税率发票。
6、不能因为合同签的16%或则客户要求,就把实际纳税义务是4月1日之后还按照16%开具发票,这是不符合规定的。销售方开具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买方也存在不得抵扣的风险。客户如果觉得亏,可以沟通调税不调价。
7、4月1日之后的纳税义务,如果强行按照16%开具了发票,系统是可以操作成功的,税务会不会检查纠正?这个不打包票,各地管理松紧不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税务局发现这个异常非常简单,就是把开票系统4月1日后开具的原税率发票发给你让你写情况说明即可,然后就看你怎么提供证明资料,怎么圆?
8、三档并两档,未来还会有税率的变更,如果想避免这种尴尬情况,在合同的签定上可以重新筹划一下,比如按照价税分离签订合同,税率根据纳税义务时间和国家政策规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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