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十七年 597年
七月,秦王俊,幼仁恕,喜佛教,尝请为沙门,不许。及为并州总管,渐好奢侈,违越制度,盛治宫室。俊好内,其妃崔氏,弘度之妹也,性妒,于瓜中进毒,由是得疾,征还京师。上以为奢纵,丁亥,免俊官,以王就第。崔妃以毒王,废绝,赐死于家。左武卫将军刘升谏曰:“秦王非有它过,但费官物,营廨舍而已,臣谓可容。”上曰:“法不可违。”杨素谏曰:“秦王之过,不应至此,愿陛下详之!”上曰:“我是五儿之父,非兆民炎父?若如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管、蔡,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卒不许。
开皇二十年 600年
四月,秦孝王俊久疾,未能起,遣使奉表陈谢。上谓其使者曰:“我戮力创兹大业,作训垂范,庶臣下守之。汝为吾子,而欲败之,不知何以责汝!”俊惭怖,疾遂笃,乃复拜俊上柱国;六月,丁丑,俊薨。上哭之,数声而止。俊所为侈丽之物,悉命焚之。王府僚佐请立碑,上曰:“欲求名,一卷史书足矣,何用碑为!若子孙不能保家,徒与人作镇石耳!”俊子浩,崔妃所生也;庶子曰湛。群臣希旨,奏称:“汉之栗姬子荣、郭后子强皆随母废,今秦王二子,母皆有罪,不合承嗣。”上从之,以秦国官为丧主。
——《通鉴 隋纪二&三 高祖文帝上之下&中》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