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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人伤害了别人,还觉得理所应当?

为什么有些人伤害了别人,还觉得理所应当?

作者: Rebecca12 | 来源:发表于2018-11-07 21:38 被阅读0次

     刚刚看到一则新闻,一位杭州的母亲,傍晚带着两个孩子(大的6岁,小的3岁)在小区公共空地散步。两个孩子忽然被一条放养的恶犬不停追咬、惊吓,孩子的母亲驱赶恶犬无果后与狗主人交涉,却反被恶犬主人按在地上暴打。整个视频时长达5分57秒,视频中保护孩子的母亲两度遭到遛狗主人殴打,而孩子则被吓得六神无主,在一旁大哭。

     看完视频真是气到想骂娘!且不说幼小的孩子被狗惊吓后的恐惧,单是让他们在一旁看着自己的妈妈被旁人殴打、欺负,所带来的震惊和心理障碍,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就难以平复了。他们会怀疑父母从小教育他们的真善美,怀疑人与人之间的协同和尊重,进而质疑这个社会,对外界抱有敌意和恐惧,造成原始性心理创伤。

     今天我们不谈论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触发应激行为和何时应该进行挫折教育,我们就从事件本身出发,谈谈为什么有的人在伤害了别人之后,却还能觉得理所应当?

     是因为他们的认知不够吗?人最可怕的一件事,不是你不知道,而是你不知道你不知道。认知固然很重要,但这不是进行判断的最主要标准。最初级的认知层次是本能认知,处于这一层级的人行为处事倾向于追随自己的本能、喜好,却难以保持理性的思维和判断。但随着一个人知识的不断积累和自身的不断成长,认知也在不断升级。从本能认知层到超我认知层,一共要经历7个层次的升级。一个人的认知层次越高,他看待世界的角度就越全面,越多样化。到了最高层级的超我认知层,人们就会把社会规范、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当成行为处事的准则,追求至善的境界。

     处于认知层次级别越高的人,对世界接纳认同的程度也就越高,与身边的人也更能和谐相处。例如很多自诩三观不合的恋人,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这三个表象,而是应当找到彼此的差距,努力把认知提升到同一水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分歧。欧阳修的《朋党论》中说: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就是这个道理。因为认知低下真的会造成人格缺失,从而产生素质低下。这是因果原因,并非概率事件。

    然而除了认知不够,坏人作恶却还能够心安理得的更深层原因,竟然是作恶的成本太低。低到作恶所导致的惩罚远远低于其带来的快感和收益。这就好比:高铁地铁上霸座的,反正我一人坐舒服就行了,管你会怎样?反正乘警也不能把我扔下车;在马路上碰瓷讹人的,你的车没撞到我又怎样?反正赶时间着急的是你;币圈发空气币套现割韭菜的,割完就跑又怎样,反正行业没有监管;剽窃别人的创作开公众号收费的,大不了被发现换个马甲就是。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了……这些人的心理大抵相同,不怕。对,你没看错,他们不怕。因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他们没有法律约束,他们敢于肆无忌惮。

     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失去“德”这种中华优良传统,那么“德”是怎么来的呢?德始于中国的宗法制度,这种制度形成于商朝后期,到西周发展成为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宗法制习惯依托于道德去组织和管理族群,因为他们发现在对族群的管理中法律显然过于迂腐和呆板,但往往在道德的干预下,许多事情的处理不但能变得高效,而且更灵活且具备相当的延续性。因此社会成本最低的“道德”成为了宗族制度的首选管理方式。虽然宗法制度在西周末年就已经瓦解,但它的影响却一直延续了3000多年。中国的封建时代,生产力低下,社会化进程缓慢。因此社会结构“家国同构”,

   《诗经・小雅・北山》里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时的宗族制度长盛不衰,除了家族宗派等级制森严,由族长统一管理外,亦有祠堂、家谱、族权。也起到强化化家族意识、维系家族团结、解决家族纠纷、惩戒无德子孙的作用。而商界则也有各自的商会,会长行使的职权和宗族长无异;官场有同年举荐的规则,除了科举制以外的升迁、任职一般在同年、同门、同宗这个范围内产生。当人们的生活环境趋向于相对稳定和熟悉时,作恶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因为代价太大,不值得。试想,当一个人的信用道德体系足以衡量他的社会价值时,谁还愿意去试错?

     但是,随着近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经济私有制变更,人员流动性也日趋加剧。大部分人脱离了原来的宗群体制,单位体制,成为了自由人,社会自由体。当其中一部分人已经无法仅靠道德约束的时候,他就成为了一个“唯利是图”者,这里的“利”不单单指金钱利益,泛指一切既得利益。而如果此时能约束他的法律刚好断片,他就能钻到这个法律的真空里,开始作恶。法律的缺失和经济学往往都是关联的,这个章节太长,我们下次再写。

     楼下的一位女生告诉我说:我特别怕大狗,可我对门那老头每次遛狗都不栓绳子,看到我被狗追的跑,他还边笑边说:“你别跑啊,你要不跑,它就不追你了!”看着她快气哭的红眼睛,我只好和她说,你下回看到大爷问问他:大爷你要没看到,是不是可以把你家狗给炖了?虽然我本人不吃狗肉。

     其实一条法律条款就能解决的事,真的没那么麻烦。同态复仇思想还真并非《汉谟拉比法典》的糟粕,相反,我对里面的这句话反而印象深刻:“an eye for an eye and a tooth for a tooth”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最后建议各位宝妈,以后出门遛娃时,记得多备根电棍。因为保不准哪个孙子也会刚好出门,遛他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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